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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随着劳动关系主体权利意识的增强和利益诉求的多元,劳资关系矛盾日益凸显,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增加。其中,工资争议案件由于其自身的复杂性与多发性更是成为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掣肘,究其缘由,在于我国对工资缺乏专门的立法,在现行立法中对其相关规定亦不明确,遂导致各方理解上的分歧。工资承担着劳动权益计算基数方面的功能,其内涵及外延的确定,对计算加班费、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尤为重要。本文通过语义分析、体系分析、价值分析、比较分析等方法,着重从解释论的角度切入,辅之以必要的立法论思考,结合我国当前相关法律规定及境外立法例,试图对工资的概念及工资构成理论进行释义重构,以寻求作为加班费、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的工资构成的认定标准,冀望为工资立法的改革及司法裁审规则的统一提供一定参考。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现对正文部分作简要介绍:正文第一部分通过对我国工资定义及工资构成的立法检讨及国际劳工组织、其他国家(地区)关于工资定义及工资构成的相关立法梳理,在辨析工资及工资构成关系的基础上,从解释论的角度对工资定义及工资构成进行了重构。认为工资是由用人单位定期直接向劳动者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固定性劳动报酬,一般由基本工资、工作工资、其他工资三部分构成,除在现行立法中所做的工资构成的例外性规定外,还应将支付周期多于一个月的奖金;以购物卡形式发放的福利;劳动者直接受自顾客的服务费等非固定性、非定期性、非货币性支付项目排除在外。正文第二部分通过对加班费概念、立法意向的解析,以及加班费计算基数地方裁审规则的述评,基于加班补偿的“高溢价率”,对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的工资构成提出认定标准。认为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的工资构成应包括基本工资、工作工资、其他工资三部分。正文第三部分通过对二倍工资概念、立法意向的解析,以及二倍工资计算基数地方裁审规则的述评,基于第二倍工资的“惩罚性”,对作为二倍工资计算基数的工资构成提出认定标准。认为作为二倍工资计算基数的工资构成应只包括基本工资部分。正文第四部分通过对经济补偿金概念、立法意向的解析,以及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现行规定的述评,基于经济补偿金系“用人单位帮助义务”的定性,对作为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的工资构成提出认定标准。认为作为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的工资构成应包括基本工资、工作工资两部分。劳动关系作为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其和谐程度与经济社会和谐程度呈正相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组成部分,与职工和企业切身利益密切相连。鉴于我国集体协商制度的不完善及工会力量的薄弱,本文始终坚持,当前国情下,我们应通过国家统一立法的形式对劳动者工资权益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