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在加入WTO后,随着国内市场逐步放开,商标权产品平行进口的出现亦不可避免。商标权产品平行进口是贸易自由化与知识产权保护冲突的产物,基于竞争法在平衡自由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本文从竞争法的角度分析商标权产品平行进口。 全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商标权产品平行进口进行界定,对商标权产品平行进口的特征、表现形式及其影响作了简要分析,对商标权产品平行进口的原因作了详细论述,认为商标权产品平行进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由于在国际贸易中贸易自由化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在WTO规则的限制下,各国通过规制平行进口以保护本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就成为必然。 第二部分论证了从竞争法的角度分析商标权产品平行进口的可能性。由于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密不可分,通过竞争法规制平行进口是可行的,并得出结论:对商标权产品平行进口既不应一概禁止,也不能一概鼓励,而是要兼顾代理商利益及竞争秩序的维护有条件地进行认定。 第三部分比较了国际上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关于商标权产品平行进口的立法与实践。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是绝对禁止或绝对支持商标权产品平行进口,而是体现出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 第四部分从维护和促进公平竞争与自由竞争的角度对商标权产品平行进口作具体分析。由于商标权产品平行进口商可能存在搭便车、低价销售、不实标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允许平行进口的情况下,对这些行为应进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而且,由于商标权利人可能通过行使商标权达到反竞争的目的,平行进口商也可能利用低价销售达到限制市场竞争的目的,从而对自由竞争造成扭曲或限制,因此还应以反垄断法规制商标权产品平行进口,以促进市场自由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