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生物技术时代的到来,基因研究成为各国的热点之一。基因工程药物、基因治疗、基因检测等一系列基因技术所蕴含的巨大商业利润推动基因技术的迅猛发展,但同时引发许多生物伦理问题。基因具有复制性、遗传性、家族性等特征,一旦一个人的基因信息被破译或者记录在案,那些携带有致病基因或缺陷基因的人就有可能在就业、保险领域甚至婚姻上遭到选择性歧视,这既涉及到个人隐私问题,同时也与平等权背道而驰。这种担忧并非无端幻想,2009年,广东省佛山市就发生一起基因歧视案件,在公务员招录中,三名考生因为在体检中被查出携带地中海贫血基因而被拒绝录用,此案被媒体称为我国“基因歧视第一案”。其实,美国及欧盟等发达国家早就颁布关于规范基因使用行为的法律法规,如美国的《反基因歧视法》,欧盟的《欧盟与隐私权有关的指令》。遗憾的是,我国并未给个人基因信息保护以应有的关注,人们总是觉得基因歧视是欧美国家才会发生的事情。但是,随着基因检测等基因技术的普及,基因信息隐私侵犯及基因歧视行为会越来越频繁,笔者以为,我国也应建立保护个人基因信息隐私的相关法律法规。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文章的框架结构、研究方法及创作本文的价值和法律实践意义;第二部分是基因信息隐私权保护的基本范畴,主要是关于基因信息属于个人信息及基因信息隐私属性的探讨;第三部分是通过比较法的方式探讨域外基因信息隐私权保护对我国启示,主要对象是国际公约或条约、美国及欧盟的相关立法;第四部分主要简述我国现行民法框架下的基因信息隐私权保护现状;第五部分是对我国基因信息隐私权保护的制度设计,主要内容是明确基因信息隐私权的权利内容及建构公共监督机关制度。第六部分是结语,是对本文主旨的简单总结。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先生有言:“法律即为社会力,则社会变迁,法现象不能不与之俱变。”在基因技术给人类带来福祉的同时,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探讨,针对基因信息的特殊性建立基因信息隐私权法律规范和公共监督机关相结合的基因信息保护机制,回应生物技术的发展对我国传统民法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