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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作为法定的证据形式之一,需要法官通过审查判断以决定其是否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是基于我国针对鉴定意见认证的相关法律不十分完善和司法鉴定相关制度不十分健全之背景,鉴定意见的认证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在在认证主体的主体性、鉴定意见质证、认证规则、裁判文书认证方式方面。上述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存在,严重的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公平审判。上述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存在,严重的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公平审判,因而本文对鉴定意见认证实践现状进行了考察和分析,以期厘清鉴定意见认证在法律和实践中的问题,从而为司法实践提供可行性的建议。对我国鉴定意见认证的严格反思应植根于司法鉴定现状:鉴定意见认证主体的地位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和主体自身素质的整体不高以及主体意识的不强而呈现虚化趋势。而专家陪审制度作为法官审判在认证鉴定意见时的一种辅助制度选择,还尚有一定的完善空间。裁判文书中,法官对鉴定意见的认证说理公开程度低,对于是否许可重新鉴定、采信与不采信的理由选择上参差不一,实际做法上多有不妥之处。鉴定人出庭质证实现困难是由于立法、制度和实施中的诸多原因造成的。诉讼双方提出异议作为质证的一部分,尚需要内容上的实质改善,从而使质证不流于形式。鉴定意见认证问题的解决途径:首先从考察鉴定意见认证的概念入手,以鉴定意见法定证据属性和其内在特征作为着眼点,论证对鉴定意见的认证之必要性;为强化法官认证的主体性地位,务必从法律上、制度上和法官自身入手,对鉴定意见的认定与认定理由是裁判文书认证时改进的重点;应当灵活的解读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以其特殊的诉讼参与人身份参与诉讼。通过分析鉴定意见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审查内容,提出构建我国鉴定意见认证规则的若干建议,为指导司法实践提供助力。而对于鉴定意见书的审查判断也应当成为法官认证鉴定意见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