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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经初步建立,其中对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也做出了初步规定,已将部分规划列入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对象体系内。但是,就一国的战略行为来说,其内涵要比规划丰富得多。对战略行为进行评价是以预防不当决策导致环境影响进而威胁社会发展为目的的,因此,应当从规范和约束最源头的战略做起,即建立起战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本文以探究应该纳入到战略环境评价体系的对象为研究内容,旨在说明哪些行为是应当进行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战略行为。围绕这一研究命题,本文从剖析“战略”、“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和制度的内涵入手,从政策学和行政法学的理论与思想出发,结合考察国外立法情况,总结出战略的内涵与根本特点,即综合性和源头性。进而,以此理解为基础,考察了我国立法和实践的历史与现状,逐个分析我国目前的战略行为,得出我国的战略行为应当包括政策、法规、计划(规划)三大类的结论。建立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环保工作的当务之急,但是究竟应当采取什么形式来建立?本文认为应当将其法制化。一个制度是否应当法制化,应当从其必要性和可行性来进行论证,本文即从这两方面出发,分析我国面临的国内外形势,国内环保工作的开展与法制不健全的矛盾,再从决策和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的角度论证我国目前需要尽快建立起战略环评制度。同时我国的政权分配结构与在此方面的丰富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积累也为战略环评的法制化提供了必要条件。最后将战略环评法制化也是应对中国加入WTO,加强与世界各国经贸往来,以及取得国际组织帮助的重要基础。三类战略行为不是各自孤立的,而是互相联系的,构成一个有机整体的。一个宏观的战略体系下包含许多层级的亚战略体系。法律在规定哪些类型的战略行为应当被评价之外,还应当考虑战略的横向与纵向筛选,即哪些领域和哪些层级的战略应当进行评价。本文在考察国外战略环评立法和评价实践实际操作的领域和范围后总结出它们涉及的部门范围,然后论证其对我国的适用性。最后对我国战略环评对象立法提出一些建议,主要是从战略行为的不确定性出发,提出以影响大小和有可操作性内容为原则标准,建立科学民主的评价团队,对不同领域和不同层级的战略不应当一概而论,应当采用不同的评价方法和评价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