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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一度出现非理性发展的情势,无论在庭上还是在庭外,这种紧张关系皆非常值得关注。例如:庭上律师的“死磕”、“闹庭”,庭外律师的“静坐”、“组团支援”,或者通过新兴媒体表达和传播自己的不满和主张,等等,这些现象皆体现了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必须要予以重新审视。本文首先从“辩审冲突”这一现象出发,通过分析其中的原因和危害,尝试从细化和规范法官庭审权的角度来探索解决这一冲突的新途径——这也是本文研究的主旨,即法官对律师法庭不当行为的当庭处置权。从近年来辩审冲突的几个有代表性的事件看来,官方以及社会各界对于这个问题的观点交锋十分引人注目。“重实体轻程序”、“重人治轻法治”和“厌讼贱讼”等文化传统的观念障碍,是这种现象产生的历史根源;审判不独立,程序性规则缺乏制度性保障等问题是其发生的制度性缺陷;更有甚者,法官与律师之间互轻互害,控辩审关系异化因而使权力——权利制约失衡等,是其之所以如此的社会根源。当然,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很多也很复杂,对其认识也见仁见智。笔者试图着力于法官对律师的当庭处置权,以明确和规范法官的权力范围及其行使原则和程序,并以此为基础来探索防止法官权力越界的基本原理与方法。首先,树立司法权威的迫切需要和诉讼经济效率价值是确立当庭处置权的正当性基础,法律法规是该权力的直接来源,法官的诉讼指挥权原理决定了法官对律师的当庭处置权的直接目的,即维持和恢复诉讼秩序,确保诉讼程序有序地进行。其次,从国内外现有的法律规范中整合和归纳出该权力的特征和分类,就笔者看来,当庭处置权可分为司法强制权、司法建议权、移交决定权和直接审判权。在此基础上,对国外基于藐视法庭罪发展起来的法官直判制度进行阐述并探讨合理借鉴的可能性。最后,分析了我国关于法官当庭处置权在设立和运行上的缺陷,其中包括:权力范围不明确,程序立法不完善和救济程序形式化等。在积极方面,笔者试图通过明确当庭处置权的适用条件、适用原则和适用程序,探讨设立该权力行使特别程序的必要性,赋予法官直接审判权;就消极方面而言,通过完善律师救济制度以防止法官的权力越位,进而实现法庭秩序的有序化和司法权威的自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