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亲亲相隐”制度的变迁看我国情与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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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与法的关系在中国语境下是历久弥新的话题。本文从历时性考察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变迁,以考察我国情与法的关系。借用涂尔干的分析范式,通过亲亲相隐制度的变迁这种外在事实来分析内在抽象的情与法的关系。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核心由三部分组成,每部分都以一个典型时期为重点,从该时期法律和司法实务中关于“亲亲相隐”制度的规定和特点,采用案例分析、规范分析、比较分析法论证该法律规定背后的情理基础。第一部分介绍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对于朝代频繁更替的古代社会,选择法律制度比较完备的唐代为分析重点来论述情与法的关系。首先唐朝属于机械团结下家国一体的社会,其集体意识具体而强烈;其次唐朝深受儒家伦理思想——“孝”的影响;最后唐朝社会法源具有多元性——“礼法合一”、“情、习惯与法相融”等。这些使唐朝强调“亲亲相隐”,处理问题时强调酌情,解决矛盾时讲究情理。法律的最终实现必须要符合情理,情与法密不可分。第二部分考察新中国成立到新刑诉修订前(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行第二次修正,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亲亲不得隐”状况。由于新的社会结构形成,集体意识减弱;且家国一体社会结构解体,主权国家建立;法源的进一步明确——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等,使得20世纪下半叶“亲亲不得隐”成为基本原则。法律重视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秩序,轻视人们的行动自由、言论自由、人身自由,忽视民生民情,无视事物的情理本质。第三部分重点考察新刑诉法相关条款的修改与施行。随着现代有机社会的完善,集体意识并未消失,集体情感普遍且偏向不同;同时,儒家伦理思想——“孝”在不断变化,加之传统文化对制定法的影响等,“情”与“法”的交融与冲突更为明显,但法源于情而高于情的基本理念及发展趋势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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