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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Lien)制度是英美法系特有的制度,对比大陆法系的相关概念,可以说优先权属于担保制度的范畴。在大陆法系传统下,担保制度是作为担保债权实现的手段而存在的,涉及的权利具有从属性,其主要制度类型由人的担保(主要是保证)和物的担保(各种担保物权)共同构成。而英美法系的优先权制度虽然也具有和大陆法系担保制度类似的功能,但其制度构成较大陆法系更加复杂,也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因此,从制度体系建构的角度来看,通过对英美法系优先权制度的深入研究,有利于跳出大陆法系传统的局限,吸收借鉴其所具有的功能优势,从而对完善我国的担保制度有所裨益。全文除绪论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关于优先权概念的解析。优先权是英美法系的制度,有其制度传统及生存的社会土壤,对于处在继受大陆法系传统法域下的学者来说,正确理解英美法系的优先权制度必须立足于对英美法系传统及其社会土壤的深入了解,而且还必须对具体制度的前世和今生进行纵向的考察。当然,仅研究至此也是远远不够的,单纯对于英美法系的制度研究并非终极目的,从功能类比的角度研究英美法系的具体制度与大陆法系相关制度的区别,从而得出对我国现代法制具有实用主义借鉴意义的结论才是研究的目标,所以在对优先权制度起源的探究及其后概念解读的过程中,始终都要坚持在功能类比的立场上进行。Lien(优先权)是指为担保债务或义务的履行而在他人财产上设定的负担或担保。某种程度上可以说,Lien的含义近似于我国《担保法》上的“物的担保”,但是由于有税收优先权和判决优先权等程序性权利的存在,Lien又可以表示担保某些实体性权利的程序性权利。所以在本文的研究过程中如果非要翻译的话,笔者倾向于使用“优先权”这一我国现行立法中没有直接使用的词汇来翻译,当然这里的“优先权”和学界一般使用的大陆法系传统下的“优先权”概念在内涵上是相差甚远的。
第二部分是关于美国法上优先权的类型区分。由于美国法上的优先权制度非常庞杂,而且并没有大陆法系担保制度那样予以体系化,在谈及其创设规则时候的最大难题就是很难在理论上进行归类研究,除了美国《统一商法典》对于设定于动产上的优先权有较为全面的规则外,要想全面而深入的了解优先权制度,必须首先对优先权进行分类。需要明确的是,对于优先权的分类甚至其分类标准的确定,都是在理论上进行简单类型化的操作,对于现实中的优先权的全面认识还一需要具体的把握。
第三部分是美国法上优先权的创设规则和完善。作为优先权制度的一般原则,担保物可以是任何财产:担保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有形财产,又可以是无形财产;就设定方式而言,优先权既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约定;优先权设立的日期是优先权对债务人生效的日期,优先权完善的日期是优先权对第三人生效的日期。在优先权完善之前,债权人是不能被完全有效保护的,尽管优先权已经对对债务人生效,但是尚未转变为一种普遍生效的权利,无论优先权是自愿产生的还是法律强制产生的,它都不能够有效对抗取得财产的第三人,一项完全有效的担保债权必须经过设立和完善程序,这样才能在破产分配中取得相应的优先受偿权。
第四部分是美国法上优先权的实现。优先权的实现,是指在债务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以担保物的价值来实现自己的债权。不同类型的优先权的实现也存在着区别,这里我们主要以成文法规定的优先权类型为例来进行阐释。一些优先权的实现需要取得法院的裁决;有的优先权的实现则无需法院的裁决只要有违约行为的出现即可,但是如果债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优先权的实现提出质疑,担保权人就需要得到法院的裁决。美国法上优先权的实现,根据债务人所处的境况的不同而分为两种类型进行讨论:第一种是在债务人在非破产状态下因违约而产生的优先权的实现的;第二种是在债务人处于破产状态下而产生的优先权的实现。一般来说,优先权的实现一般都会涉及两重法律关系:一重是担保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另一重是担保债权人与担保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五部分是美国法上优先权制度对中国法的借鉴意义。以大陆法系传统下的视域来审视,担保物权制度是不适合统一化和国际化的领域。因为大陆法系的物权制度强调其固有法性,物权法往往受到国家、民族、生活传统等的差异而表现不同,从物权的类型看,不同的国家对权利的需求是不同的,即使在当今世界各国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的全球化背景下,由于各种差异仍然存在,所以物权法规范的固有法性也仍然有所体现。而且,物权法规范还深刻受到基本经济制度的影响,但是作为物权制度中重要内容之一的担保物权制度又具有特殊性,作为担保债权实现和便捷融资的手段,担保物权总是和债权关系联系在一起,而债的关系又是最具有国际化趋势的私法制度,不可避免地依附于债权而存在的担保制度也有了趋同化的趋势。虽然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区别在今天看来仍然是巨大的,但是两大法系也日益被发现具有共通之处,存在可对话的空间。作为英美法系特有制度的优先权制度,虽然看似只能生存于英美法系所特有之土壤,但从其实现的功能的角度考量,对大陆法系也有借鉴意义。而中国虽然主要移植和继受了大陆法系的传统,但是归根结底还不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在中国自近代以来的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并不排斥英美法系制度的进入,这也就创造了一个良好契机,笔者在前述分析优先权制度具体内容的基础上,详细阐述该制度对我国担保制度可能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