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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基本概念为: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然后由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参加劳动,由派遣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费用,用工单位负责提供劳动条件并对被派遣劳动者行使劳动指挥权和管理权的特殊用工形式。劳务派遣涉及三方主体:派遣劳动者、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劳务派遣最主要的特征是劳动力的雇佣与使用的分离,派遣单位雇佣派遣劳动者,但其并不是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最终承受者。劳务派遣最早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后在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逐步发展起来。对于劳务派遣制度,西方市场国家经历了从初期的立法严格规制到逐步放松的过程。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就业的新型用工形式,近年来在我国得以迅速发展。劳务派遣符合了一定社会条件下的经济发展的要求和一定层面上人性化的要求,在我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同时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从理论看,对劳务派遣制度的相关理论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深化认识和研究,从立法看,在《劳动合同法》出台前,我国有关劳务派遣的立法基本上处于空白的状况。已经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虽然对劳务派遣制度进行了一定的法律规制,但其制度设计上仍存在诸多立法缺陷,难以切实有效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持我国就业秩序的稳定。因此,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劳务派遣制度,针对其缺陷,提供相应的解决对策。 全文共分为四章,包括劳务派遣制度概述,几个主要发达国家劳务派遣制度比较,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现状分析,完善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对策。 第一章--劳务派遣制度概述。本章从劳务派遣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客观描述了国外劳务派遣制度以及我国劳务派遣制度产生历程和发展情况,分析了劳务派遣在我国迅速发展的原因,阐述了我国劳务派遣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第二章--几个主要发达国家劳务派遣制度比较。意在通过介绍比较世界发达经济国家美国、德国、日本、法国的劳务派遣制度,为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各国的劳务派遣立法,在对劳务派遣给予一定肯定的同时,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其做了适度的限制,主要体现了维持就业秩序稳定和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两个基本原则。笔者认为这两大立法原则对保障被派遣劳动者权利、促进劳务派遣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也应作为我国劳务派遣立法的准则。国外劳务派遣立法对我国的具体启示主要有:严格管理劳务派遣机构、合理分配雇主责任、合理限定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和期限等。 第三章--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现状分析。本章列举了我国劳务派遣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滥用劳务派遣现象严重;2、劳务派遣业发展无序;3、劳动者工资水平很低,劳动报酬权得不到保障;4、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权无法保障;5、集体权实现有障碍;6、权利救济难度大等。 分析了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现阶段取得的进步,包括理论研究方面的进步和立法方面的进步,尤其是通过解读《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肯定了立法方面的进步:1、加强了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约束;2、强化了对实际用工单位的约束;3、对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明确规制;4、限制了劳务派遣适用的工作岗位;5、明确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6、明确规定了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责任;7、规定了有关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者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 着重阐述了我国劳务派遣制度仍存在的缺陷:(一)劳务派遣相关的理论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深化认识和研究,如劳务派遣的立法价值取向不明确,对雇主责任模式的认识不统一等。(二)劳务派遣立法有待进一步完善:l、劳务派遣的立法体例选择问题;2、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门槛太低;3、对劳务派遣的适用行业没有做出限制;4、对劳务派遣的期限没有做出限制;5、对劳务派遣工作岗位的限制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6、对被派遣劳动者集体权的规定操作性不强;7、被派遣劳动者实现同工同酬权缺乏必要保障;8、对被派遣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保障没有做出规定;9、雇主责任分配的缺陷。(三)缺少对劳务派遣的监督等。 第四章--完善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对策。该章提出了完善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对策:第一,参考国外发展路径和趋势,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引导。第二,完善我国劳务派遣的立法:(一)在立法体例上选择劳务派遣的专门立法。(二)提出了完善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缺陷的法律建议:1、严格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资质;2、限制劳务派遣的行业范围;3、对三性进行进一步明确解释;4、完善同工同酬的法律规制;5、限制劳务派遣的最长时间;6、完善被派遣劳动者实现集体权的法律保障机制;7、明确规定对被派遣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进行限制的约定无效;8、完善雇主责任模式;9、提供便利的司法救济渠道和法律援助制度。第三,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管和执法监督,笔者建议可通过如下方式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管:1、强制备案和规范合同样本;2、备付金监管;3、对劳务派遣单位建立信用档案,进行信用评级;4、对劳务派遣机构实行不定期执法检查;5、建立对劳务派遣单位投诉的绿色通道;6、建立监管网络信息平台,对劳务派遣单位实行信息化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劳务派遣企业派遣劳务人员和用工单位使用劳务人员的执法监督。 由于笔者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有限,对劳务派遣制度的许多问题未能进行深入的研究,这也是笔者在完成本文时深感遗憾的。但笔者希望自己的粗浅之见能够起到抛砖引玉之效果,激发更多人的思考,以促进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进一步优化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