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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财产制度是我国《婚姻法》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2001年4月28日修改了《婚姻法》对我国的婚姻财产制作了较大的改动,但我国婚姻财产制在理论和实践中仍有相当部分不完善,研究我国婚姻财产制度意义非常重大。文章主要从五个方面论述,在最后拟制了婚姻财产制度方面的法律条文。 第一章,在婚姻财产制度的概述部分,就婚姻财产制度的概念作了论述,其次对影响婚姻财产制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社会财产分配制度直接决定了婚姻财产制度,同时婚姻形态和婚姻观念也对婚姻财产制度具有重大的影响作用。 第二章,从理论的角度论述了婚姻财产制的功能,婚姻财产制的特征及婚姻财产制的性质。通过对现行存在的婚姻财产制度的性质学说和公私法律性质学说的检讨,认为意思自治程度高低是划分法律性质的标准,分析后认为婚姻财产制度经历过习俗——公法——私法兼社会法三个历史过程,并正在向完全的私法发展。 第三章、对我国现行婚姻财产制度建设取得的成就进行了论述。第四章检讨了我国婚姻财产制度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如立法体例的不合理、婚姻财产制调整范围过小、对个人特有财产保护不力与其他民事制度存有诸多的冲突,并对其完善提出了意见。 第五章,论述了婚姻财产制度理论的几个重要问题。 问题一、探讨了传统理论上我国法定婚姻财产制度中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划分标准——将是否具有人身属性作为财产划分的标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新的划分标准,即引入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划分标准。我国法定婚姻财产制设计个人特有财产的目的在于追求婚姻当事人的人格相对独立,而精神权利是人格独立的基础,以其判断才是合理的。同时认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中,都具有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双重属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经济权利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如姓名权中转让姓名使用权获得的经济收益(包括期待性利益),应予以分割。 问题二、对我国现行存在的离婚后生活保障制度方面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运用离婚后扶养制度来弥补不足。认为离婚后扶养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法定扶养义务的延伸,具有社会法的属性。针对我国的情况提出了具体的应用标准和扶养方式。 问题三、婚姻财产制度与交易安全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同时对我国婚姻财产制度中存在交易安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意见。特别提出了婚姻财产制选择、变更时债权人的异议权,以保障债权人的权利。 第六章、提出了完善我国婚姻财产制度的草案。关键词:婚姻财产制度意思自治经济权利精神权利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