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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定犯数量的日益增多,不知法不免责的原则逐渐动摇,违法性认识问题也逐渐被理论和司法实践广泛关注。与此同时,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违法性认识判断的问题层出不穷,一些重大案件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为了解实务中关于违法性认识的处理方式,笔者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以违法性认识为关键词搜索得到大量案例,并从中抽取涉及最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类案件进行整理分析,得出了相关案例中的特点,并将其归纳为主要反应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违法性认识的必要性问题,本质上是对于违法性认识理论的相关观点的不统一,进而出现实务中对此问题的回应率低、观念陈旧等问题;二是违法性认识的可行性问题,本质上则是关于违法性认识的判断规则不明确,进而在具体问题上出现无从证明、自说自话等问题。针对此两类问题,笔者逐一展开分析,提出观点,以期对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对于必要性问题,刑法理论上关于违法性认识的理论众多,主要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对违法性认识内容层面的讨论;二是针对违法性认识的体系定位的争论。笔者认为,在违法性认识内容方面,以“违反刑法的意识”作为违法性认识的内容既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又符合“外行人的评价标准”,故更为合理。在违法性认识的理论体系方面,限制责任说将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作为责任的要素,而非故意的要素,认为不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则阻却责任,较其他观点更为合理,也更适应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对于可行性问题,是以限制责任说为基础,在证实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基础上,如何判断其具有可回避性的问题。笔者基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认定方法,从两个方面进行展开讨论:一方面是认定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要素,从搜集的判例中总结出包括当事人自身情况和其做出的相关行为的两类主要的要素;另一方面则是认定违法性认识错误可回避性的标准,笔者结合日本学者山中敬一和我国学者车浩的观点,将标准界定为两步:第一步是存在避免错误的契机;第二步则是行为人没有做出足够的努力。即在存在避免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契机时,行为人没有做出足够的努力去避免,则可以认定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可以避免的;反之若不存在避免错误的契机,或者存在避免错误的契机但行为人没有做出足够的努力则认定其错误是不可避免的,即没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