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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报告制度作为一项典型的中国式政法制度,是人大其常委会监督法院的基本方式。以最高人民法院及历年工作报告为例,仔细考察法院工作报告制度的形成和演变历史,在剖析制度的基础上,观察、描述制度的运行实践,在此基础上展开解读法院工作报告制度走向与命运。新中国的法律制度是在陕甘宁边区形成的法律传统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种法律新传统是在所谓的国民党的旧司法的斗争中成长起来的。法院的工作报告制度的形成大概经历了四个阶段:法院工作报告制度孕育于建国前的陕甘宁边区和解放区;新中国的成立至文化大革命前期,在此时期从边区政权就已实践、在新中国成立后试行过两次的法院工作报告制度终于获得了正式的法律规定,法院工作报告制度全面建构运行的合法化依据产生,工作报告制度得到了确立和发展;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制全面崩溃,法院工作报告制度处于全面停滞状态,毫无任何发展;1978年2月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恢复了从1965年开始中断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法院的也开始恢复和重新建设,法院工作报告制度得到了恢复和完善。法院工作报告在我国的政治活动中如何实践呢。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为切入点,主要从三个方面来加以论述的:法院工作报告的形成、法院工作报告的内容、法院工作报告的审议和决议。法院工作报告制度能根植于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必然有其功能和价值。从我国现行宪法的立法意图、条文内容来看,法院向人大报告工作合乎我国的宪法体制同时也体现着集体主义的要求。在我国实行法院集体独立的的司法体制下,法院工作报告制度符合人们对法院地位和功能的传统认识。法院工作报告制度为其所具有的监督功能为其提供了必要的可能性。法院工作报告制度自诞生之日起,就从理论上肩负起监督功能。从监督功能的实际运行效果来看,通过法院工作报告制度这种制度形式,人大代表听取、审议和表决法院工作报告的方式,成功地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依法监督人民法院的宪法承诺。就法院工作报告制度所具有的功能来说它是法院承担的政治功能的一种方式,能够体现出民众对全国法制的满意程度,能够做彰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仪式。法院票率的高低往往与某地司法状况有极大的关系,与国务院相比,最高人民法院的投票率一直都不太高,这反映出人大代表对刑事犯罪、社会治安的不满和对司法腐败的不满,这些不满与最高法院关系很大,但也并不是那么得大,只不过,最高法院成为了一种象征而已。法院作为国家机构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运行的过程中必然会和国家体制中的其他机构产生关联,各种机构的设置不仅要保证国家日常各类繁杂事务能够得到处理,而且还要在这一过程中现尽可能节省成本,实现效率。国家事务的烦杂和机构的有限使得法院组织在必要时也会承担司法职能之外的其他职能法院工作报告制度在政治生活中也突显出来一些问题:人大否认法院工作报告难以确定责任主体;法院必须向人大报告工作容易导致司法权的地方化;法院向人大报告工作制度有危司法权独立行使,将影响司法权威;法院向人大报告工作制度将进一步导致司法权行政化。目前法院工作报告制度存在存费之争。单单废除一个法院工作报告制度是不能解决司法权进一步行政化的这一个难题,要解决这些难题只有希望于我们的司法体制改革。在实践中已经出现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来加以改进。通过取消法院工作报告制度投票环节,完善法院工作报告的内容,深入体现审议结果等来加以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