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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成为统筹推进我国“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内容。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分析国内外形势所做的重大部署,为此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保护部,在北京联合召开座谈会,就当前污染环境罪适用的难题展开讨论并给予方向上指导。在重典治污的时代背景下,司法在推进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接踵而来。仅仅依靠环保部门行政处罚来解决问题显然已经不够,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足以上升到犯罪,但由于此罪在因果关系认定上很复杂、以及对于此罪名的适用有很多难题,所以很多案件最终只是用行政手段简单罚款了事。环境污染问题不仅涉及到当事人的利益,更关系着子孙后代的生活。由于环境污染具有重大社会危害性,理清污染环境罪在司法适用中的难点和原因,迫在眉睫。对于环境污染刑事立法方面,国外开始的较早,我国在1997年才在刑法中增设“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此罪在一定程度上对环境违法犯罪起到预防和震慑作用,但由于该罪名过于抽象,且结果犯的要求程度较高,门槛过高,适用较少,受到广大学者的批判。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将该罪由“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其入罪标准适当放宽了,司法实践中关于污染环境罪的判例也开始增多。为了增加其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入调查研究,于2013年和2016年相继出台了两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3年《解释》、2016年《解释》),但污染环境罪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因果关系把握困难、法益不明、既遂标准混乱、罪过形式模糊以及刑罚处罚偏弱等方面问题。本文的正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通过对我国污染环境罪的立法沿革、以及污染环境犯罪社会危害性、域外国家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及对我国的启示等方面进行论述,力求在整体上对污染环境罪有一个把握,从而引出后文,我国污染环境罪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第二章,提出目前我国污染环境罪在司法实践中的惩治困境,主要围绕污染环境罪在因果关系认定上、司法入罪以及刑事处罚三个方面来写。第一个方面,因果关系认定难主要围绕传统因果关系理论适用的缺陷来写、接着论述了当前在污染环境罪中比较流行的两种因果关系理论,一个是来自日本的疫学因果关系理论,一个是发源于德国的间接反证因果理论,并分析了其中的利弊,为下文引出我国适用疫学因果关系作铺垫;第二个方面,围绕污染环境罪的法益、主观罪过、既遂条件来论述,并就实务界与学术界对此产生的争议加以分析和探讨;第三个方面,刑事处罚主要从刑罚处罚单一、缓刑适用较多、单位犯罪处罚力度偏弱来论述。第三章,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立足国情笔者提出了一些污染环境罪完善的建议。笔者希望通过本文,能够使大家对污染环境罪有个更加清晰的认识,推动污染环境罪适用的统一性,解决其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