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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盈余是一种最重要、最综合、投资者最为关心的信息,同时盈余也代表了最典型的会计计量。会计盈余的研究一直是学术界的热点,其中大多是从盈余管理和盈余信息含量的方面的研究,而对盈余质量的基础性研究,尤其是在国内相关的研究文献非常少。本文认为应从现金流的角度探讨盈余质量的问题,即定义盈余质量为盈余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能力,盈余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能力越强,则盈余质量越高。上述可用会计盈余与现金流的关系来判断,盈余与现金流的关联程度越大,预测能力就越强。盈余质量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本文尝试研究的问题是,在中国特殊的制度背景下,不同控股股东性质、控股比例以及其他股东的制衡能力对上市公司盈余质量的影响。
中国证券市场形成的特殊的制度因素使得它具有与西方国家迥然不同的市场特征,其中显著的特征之一是大股东“一股独大”。从控股比率来看,在中国的上市公司中,大股东持股比率非常高。如此高的持股比率使得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异常突出,大股东通过非正常关联交易等手段转移上市公司资源从而进行盈余操纵已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一大顽疾。因此本文提出假设1.控股股东持股比率与上市公司盈余质量存在负相关关系,即,控股股东持股比率越高,上市公司盈余质量越低。其次,按照我国上市公司当前控股股东的性质来划分,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类:第一类,包括国资委、地方政府、财政局等行政部门;第二类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属的专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第三类为国有法人;第四类为其他所有制和自然人控制的普通法人。前三类可以归为国有控股,第四类为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盈余质量不仅受到控股股东持股比率的影响,同时还受到控股股东身份的影响。当控股股东为国有股时,控股股东的缺位和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使得代理问题更为错综复杂。Tian(2001)发现第一大股东不是国有股的公司比国有股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业绩显著好。刘立国、杜莹(2003)则通过对我国发生财务报告舞弊上市公司与控制样本的实证分析发现,两类公司在股权结构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发生财务舞弊的公司第一大股东更可能是国资局。由此,本文提出假设2:控股股东为国有股时盈余质量更低。
再次,在存在控股股东的情况下,其他股东虽然在与控股股东的代理问题中处于不利地位,但会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可行的方式尽量规避损失。持有较多非流通股但不足以单独抗衡控股股东的其他股东可以采取集中所有权的方式,以对控股股东的行为实施监督,流通股股东则可以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来自我保护。我国资本市场上其他股东的制衡作用得到了较多的理论和数据支持。由此,得到假设3:其他股东制衡能力越强,上市公司盈余质量越高。为验证上述假设,本文采用Dechow和Dichev(2002)的方法——用过去、现在和将来的现金流对经营活动应计项目(oderatingaccruals)进行回归,所得到的标准残差的绝对值作为盈余质量的代理变量。如果这个标准差的绝对值越小,则盈余质量越高;反之,则盈余质量越低。将盈余质量作为因变量,控股股东性质(国有控股时取1,非国有控股时取0)、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以及其他股东制衡能力设为自变量,在控制了业绩以及资本结构因素后对模型进行回归以验证假设。
经过回归分析后,本文认为控股股东持股比率、控股股东性质以及其他股东的制衡能力均对上市公司盈余质量构成重要影响。具体而言,控股股东持股比率越高,上市公司盈余质量越低,反之,则越高;而控股股东为国有股的上市公司盈余质量要低于控股股东为非国有股的公司;其他股东的制衡作用越强时,盈余质量也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