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的司法认定——以采蝶轩商标纠纷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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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经历了从“商标近似、商品类似”的单一标准,到“商标近似、商品类似+混淆可能性”双重标准的发展过程。商标近似、商品类似是判断商标侵权的前提及形式条件,而混淆的可能性则是认定商标侵权的目的及实质条件。但是,若近似商标相互间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时,相关近似商标能否共存,是值得研究的新课题。在采蝶轩商标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围绕商标近似、商品或服务类似、消费者是否具有混淆的可能性、被告有无在先使用权、双方商标是否可以共存等问题发生争议。解读争议焦点,剖析法律适用,建议摒弃“混淆性近似”的商标侵权认定标准,转而从客观方面判断商标近似和商品、服务类似,以相关消费者为中心判断有无混淆的可能性。对于商标在先使用具备“一定影响力”的时间判断,则严格限制在商标权人取得注册商标之时。当满足商标近似、商品或服务类似,但相关消费者未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时,允许商标在一定条件下的共存,无疑是处理商标侵权案件的可行方案,也有利于衡平各方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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