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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海上保险中的保证制度进行研究。 保证制度起源于英国海上保险实践,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变化,其内涵不断丰富,体系不断完备。我国海商法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中涉及保证这一概念,基本移植了英国法的规定,但比较简单。国内学者对这一制度的研究较少且不够深入,立法规定、学理探讨的种种不足导致保证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困难重重。本文从英美等国的相关立法及案例出发,结合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对保证制度的概念、沿革、分类、明示保证、默示保证等相关法律问题详加阐述,以期勾勒出这一制度的理论框架,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以完善我国相关立法。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章为保证制度的概述,分为四节,分别讨论了保证的概念与沿革,保证的性质与特征、保证的分类、保证的效力以及保证与其他相关法律概念的异同。 第二章论述明示保证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了实践中广泛运用的典型的明示保证条款,主要有航区保证条款、拖带与救助服务保证条款、载货保证条款、系泊和不使用保证条款、验船保证条款和营运费用保证条款。 第三章论述默示保证的相关法律问题,主要包含三方面内容。第一节为“合法性的默示保证”。第二节为“船舶适航的默示保证”,在所有的默示保证中,适航性的默示保证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本节论述了船舶适航的基本内容和具体体现。第三节为“船舶适货的默示保证”。 第四章为保证制度的发展趋势及笔者对完善我国保证制度的建议。由于现代科技的发展、社会的变迁,保证制度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趋势,国际上改革保证制度的呼声也越来越高。笔者在考察保证制度在各国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对我国海商法中关于保证制度的法律规定的缺失详加剖析,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