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邪教内容作为一种在较长历史时期存在的社会现象,其时刻侵害着公民权利,危害着社会稳定。本文正是基于防范“邪教组织”犯罪,并力求将其危害囿于尽可能小的范围之中的思考,进行构思谋篇。笔者的思路是:第一,对理论界界定的“邪教组织”定义予以审视;然后从纵向(我国历史)与横向(放眼世界)的角度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所下的“邪教组织”定义进行检讨,期望对该定义有一个更客观、更准确的认识,以求为防范和处理“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奠定坚实的基础。经论证,笔者认为:应将“邪教组织”易名为“破坏性的伪宗教组织”,其内涵为:“无论是否申明宗教目的;神化首要分子,欺诈性地滥用人们的信任,以从心理上或者生理上控制、发展成员为手段,危害社会的集团性组织。”第二,为了使众多公民免得陷入破坏性的伪宗教组织的泥沼,笔者从“崇拜的偶像”、“对末世论的理解和对待”等四个方面,对破坏性的伪宗教组织和宗教组织进行了认真的比较,以期民众能将二者区分开来。接着笔者指出破坏性的伪宗教组织和宗教组织进行了认真的比较,以期民众能将二者区分开来。接着笔者指出破坏性的伪宗教组织所具有的三大特征,以求公民对破坏性的伪宗教组织有更清楚而又深入的认识。第三,接下来分析了是哪些因素促成了破坏性的伪宗教组织得以形成、坐大。笔者认为致使破坏性的伪宗教组织产生的原因固然重要,但往往被人忽略的促成该类组织坐大的原因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现实的反破坏性的伪宗教组织的工作和实践,大都只注重前者而忽略后者,事倍而功半.所以笔者在分析该类组织得以坐大的原因方面方面有意多着笔墨,以期能使有针对笥的措施切中肯綮.第四,提出旨在削弱或根除这些因素的措施和策略.其中重点提出免遭破坏性的伪宗教组织危害的“被害预防”之方略,而简要阐述针对该类组织所采取的其他措施;并就如何建制相关机构和制定《反破坏性的伪宗教组织法》提出若建议,以有效防范和处理破坏性的伪宗教组织犯罪问题。第五,笔者得出的结论是:研制出一套我们尚未制订出的、能够深入到以不同的方式营造和助长痴迷破坏性的伪宗教组织趋向的土壤中去的、防范政策,乃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