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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出发点:在一个礼坏乐崩、道德沦丧、欺诈盛行、信用匮乏的时代,信用问题顺理成章成为学术研究的热点。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法学同时将其纳入自己的视野展开研究,信用的重要性、复杂性、多样性由此可见一斑。尽管不同学科及同一学科但不同学派的学者研究信用问题时,在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进路诸方面都存在差异。但是,信用关系怎样形成却是所有学科共同关注的核心。 研究对象及目标:信用是人们在一定行为基础上形成的社会关系,建立信用关系是人类交往的客观需求。我们无法回避人类天性中存在的机会主义弱点,所以,在商事交易中不可避免地要取信于人、授信于人并建立信用关系。信用关系中的当事人存在互相交错的风险、利益与责任等多重关系,民商事法律是调节这些关系的主要工具,故信用关系也体现为一种法律关系。从法理角度来看,各项具体民商法规则就是为制约人性中的机会主义而制定。那么,法律怎样才能更好地满足商事交易中的信用需求,促进商事信用关系的形成?这应该是当代法学界共同思考的主题。对民商法学者而言,研究完善各项民商事法律制度之道,推动商事信用关系建立和扩展责无旁贷。 目前法学界研究存在的不足:目前国内民商法学界对信用问题的研究存在诸多不足,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 其一,局限于概念主义法学的研究范式,无法实现与相关学科间的沟通,制约着法学研究信用的学术进步。这主要体现在法学概念层面的信用研究上。在这种研究框架下,民法学者将信用视为法律概念,从信用的法律属性出发,研究信用究竟是一种人格或财产,抑或商事人格,以及信用权的内容,规定信用权的意义等。显然,信用的法律属性只是信用众多属性的一个方面,这样的展开方式可以在有限的领域认识信用的法律特征,但是切断了与相关学科交流的途径,无法对商事信用关系形成进行分析。 其二,研究思路缺乏一致,表达与内容之间存在矛盾。主要表现为概念之间相互混淆,缺乏区分,存在着信用表达与研究路径上的冲突。信用在民商法中有众多的表达:信用、信赖、信誉、诚信,这些频繁出现于不同语境下的概念,其含义既有相同的一面,又有相异的一面:有些在法学概念层面的信用研究中使用,有些则在非法学概念层面的信用研究中使用。有些从主观层面展开,有些则从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