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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信和联通垄断案中,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将电信和联通的行为认定为价格歧视遭到了理论界众多学者的质疑,不少学者认为中国电信和联通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价格挤压。通过在引言中对电信和联通垄断案的详细分析,本文亦认为电信和联通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价格挤压。价格挤压不仅在电信行业存在,在有寡头垄断企业参与的其他行业中价格挤压也依然存在,价格挤压现象已十分普遍。但是,我国关于价格挤压的相关理论与法律规范却严重缺乏,甚至空白。执法者、垂直整合企业、垂直整合企业在下游市场的竞争对手关于在什么样的情形下的行为是价格挤压行为仍然没有得到一个明确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因为缺乏法律的预先明示,执法者无法可依,对企业可能涉及价格挤压的行为束手无措,甚至有的企业利用法律在这方面的漏洞利用自己的成本优势排挤竞争对手,而被排挤者由于缺少法律方面的支持以致于他们的权益遭受侵犯、利益蒙受损失而得不到法律方面的救济。本文以电信和联通垄断案为切入口,分析了将电信和联通的行为认定为价格歧视的不合理之处以及认定为价格挤压的合理性,进而讨论对价格挤压行为规制的相关问题。本文从价格挤压的独立性、价格挤压所处行业需要规制的必要性、我国法律体系的不完善等方面得出应将价格挤压引入我国进行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从主体条件、市场条件、行为条件、结果标准条件、豁免条件论述了如何对价格挤压进行认定的问题以及它的标准。在主体条件上要求其是垂直整合企业;在市场条件上要求其在上游市场具有支配能力,在下游市场上要求其卖给下游同业竞争者的产品须是下游市场竞争者进行生产经营的“必要投入”;在行为条件上要求其通过抬高批发价格、降低零售价格或者同时实施抬高批发价降低零售价的表现方式,利用其在上游市场的的支配力量影响下游市场竞争者的市场行为;在结果标准条件上,要求综合运用转移价格检验法和同等效率竞争者测试法得出利润为负的结论;在豁免条件上,要求其能提供证据推翻价格挤压认定的四项条件或者其行为能明显增加社会总福利或者有其他合理抗辩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