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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收据是我国银行进口押汇业务中的重要文件。在我国银行的实践中,信托收据是指为保障进口押汇中银行的押汇款项得到清偿,进口商与押汇银行所签署文件。在进口押汇中,进口商凭信托收据从押汇银行处取得代表进口货物的全套单据,代表银行的利益对货物进行处分。处分货物所得的收益优先偿还银行为其提供的押汇款项。信托收据制度起源于英美法,其产生和发展是建立在英美法系完善的信托法律制度之上的。然而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信托收据是个“舶来品”。在《信托法》出台前,由于缺乏生长的土壤,信托收据的效力经常受到质疑《。信托法》的出台为信托收据制度提供了法律基础,但在实践和理论研究中依然存在很多争议的问题。在本文中,笔者主要围绕这些争议问题展开。与现有的研究成果相比,笔者将着重对信托收据的基础理论问题进行探讨。除引言和结论以外,全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的主要内容是信托收据制度的基本问题,包括信托收据的概念,信托收据在实务中的适用情形以及信托收据的起源和发展;本章后半部分主要对域外信托收据制度进行考察:主要介绍了英国法上的信托收据制度,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篇的动产担保交易制度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信托占有制度。第二章的主要内容是界定信托收据的法律性质。首先,笔者分析目前理论与实践中信托收据法律性质的三种学说:质押说,抵押说和信托说;其次,在对三种学说分析的基础上,笔者提出自己的观点,界定了信托收据法律性质,分析了信托收据独立性的特征并且从实证和历史目的的角度论证自己的观点;最后,笔者将信托收据与让与担保,委托合同和信托担保等法律概念进行对比。第三章的主要内容是分析信托收据的法律效力。首先,笔者分析了信托收据下银行作为委托人兼受益人,进口商作为受托人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次,笔者从信用证交易阶段,信托收据的订立阶段,信托关系成立之后的阶段分三个部分讨论了信托收据下货物所有权归属的问题;最后,笔者分析了信托收据在我国《信托法》下的效力局限性,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委托人的撤销权以及信托的登记三个方面。在第四章中,笔者主要对我国信托收据的司法实践以及银行业务现状进行了分析,总结归纳了信托收据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提出了信托收据制度的完善建议。最后,笔者对本文的观点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