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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评议是既是庭审的自然延续,又是裁判形成的前提和基础,合议庭评议机制设置的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情况,也关系到整个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因此,设置科学的合议庭评议机制显得尤为重要。虽然我国经过了一系列的改革,但合议庭评议机制的问题依然存在,严重影响着案件的审理质量。鉴于此,本文将在分析我国合议庭评议机制的现状、影响因素的基础上探讨完善的措施。全文除了引言和结语以外,正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大约28000字。第一部分为合议庭评议机制的概述,包括合议庭评议评议机制的阶段、合议庭评议机制的原则和功能。笔者在探讨合议制度的基础上对合议庭评议作出了界定,进而指出合议庭评议的四种类型。其次,论述了合议庭评议的原则和功能。第二部分论述了我国合议庭评议庭评议机制的构成。该机制由三方面构成:(1)评议主体。评议主体是指在合议庭评议过程中参与案件的程序问题或者实体问题的分析、讨论、研究并做出裁判的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集体。(2)评议内容。评议的内容是指合议庭评议所指向的对象,也即经过法庭审理的所有证据、事实和案件的法律适用。(3)评议规则。包括表决方式、表决次数以及计票规则。第三个部分,分析我国合议庭评议机制的现状以及影响因素。现阶段,我国合议庭评议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评议主体多元化。无论是立法层面还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都存在影响合议庭评议的其他主体。(2)合议庭评议,形合实独。(3)合议庭评议规则粗陋。合议庭评议讨论的广度和深度都不够,而且对于具体评议规则更是粗陋。造成这些问题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具体制度上以及立法上的一些因素。第四部分在第三部分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合议庭评议机制的构想。在相关制度方面:(1)取消庭长、院长案件审批权。(2)进一步加强完善与审委会的关系。从长远来看,取消审判委会是大势所趋,但是目前,审判员会还有其存在的价值,应当进一步完善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3)正确定位审判长。(4)取消案件承办人制度。在案件承办人制度下,权、责、利都归于承办人一人,弱化了合议庭的责任,造成形合实独,应当予以废除。(5)取消人民陪审员制度。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制度的目标相差甚远,实行的效果也不理想,而且浪费资源。因此,可以在除某些特殊案件,如未成年犯罪、重大影响、涉及感情因素的案件中予以保留外,其余的予以废止。(6)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应当确立合议庭共同负责的制度,重新确定考核机制以及设立相对较为固定的合议庭以便考核。在立法方面,分别对评议主体、评议内容、评议规则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