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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景颇族的习俗,一旦一桩婚姻关系缔结,不光会产生‘姑爷(即女婿)’和。丈人(即岳父)’两种个人身份,同时也产生‘姑爷种’和‘丈人种’两种群体的身份。也就是说,妻子一方的三代所有亲属成员都同时成为丈夫一方的‘丈人种’,同样,丈夫一方的三代所有亲属成员也都成为妻子一方的‘姑爷种’。而且,所有的丈人种成员都享有同女婿的舅父一样的身份和权力。”这就是景颇族中享有盛名的“丈人种-姑爷种制度”。该制度清楚地展现了两个基本原则——“集团性”和“持续性”。集团性正是景颇族婚姻特殊性之所在,持续性是指原则上丈人种和姑爷种的关系一经建立,就会永远维持下去,丈人种永远是丈人种,姑爷种永远是姑爷种。
“丈人种-姑爷种制度”作为景颇族的重要社会制度,其目的是婚姻联盟,这个目的使得“丈人种-姑爷种制度”同景颇族的婚姻和社会紧密联系在一起。可以说景颇族历史上特殊的山官社会正是“丈人种.姑爷种制度”运作的结果,山官社会也因此是世系社会;在婚姻方面,一些传统的景颇族婚姻形态如单向姑舅表婚、同姓不婚、姨表不婚、非等辈婚等都遵循了“丈人种.姑爷种制度”的基本原则。可以说在山官制时代的景颇社会中,“丈人种-姑爷种制度”的运作达到了理论与实践的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山官制的彻底消失,婚姻联盟的必要性也因此变得不必要,而这时的“丈人种-姑爷种制度”又是怎样运作的?它的改变会给景颇社会带来怎样的影响?
本文通过对与“丈人种-姑爷种制度”运作有关的当代景颇族家庭、婚姻、丈人种.姑爷种关系等方面的考察指出,当今“丈人种-姑爷种制度”在社会中的运作出现了理论和实践的偏离,即其基本原则在社会中已得不到充分的体现,这主要表现在:一、“丈人种-姑爷种制度”与社会的关系已从原来的“紧密型”变为“松散型”,从根本上说,该制度已同当今的政治制度没有关联,当今景颇社会已不再是世系社会。这一变化导致的是“丈人种-姑爷种制度”的“集团性”原则只是流于形式,在社会生活中集团利益受到压制,代之而起的是个体家庭的独立性得到最大彰显,在寨子中不再存在各姓氏集团之间明确的丈人种-姑爷种关系格局;二、在婚姻缔结中,“丈人种-姑爷种制度”的基本原则——“持续性”已得不到显示,具体表现为传统的姑舅表婚正逐渐消失,原以姓氏为单位建立起的各姓氏之间的固定联姻关系已被打乱。
各姓氏间传统固定联姻关系的打乱在景颇社会引起的是人们之间亲属称谓的混乱,为了解决所面临的这一“尴尬”,景颇人一改原来那种“从外到内”的亲属关系“拟”称谓方式,而采取了“从内到外”的方式。这个变化在反映亲属称谓系统的“滞后性”的同时,也说明了它的“适应性”。在当今景颇社会中,尽管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丈人种-姑爷种制度”却依然存在,亲属称谓、同姓不婚、姨表不婚等依然是以其为基础建立起的客观存在。但同山官制时代相比,现在的“丈人种-姑爷种制度”更多地只是作为一种文化传统而存在着,同时也正是因为亲属称谓系统的沿用,使得这一制度将在景颇社会中继续存在下去。
而“丈人种.姑爷种制度”也因此被赋予了新的含义:根据景颇族的习俗,一旦一桩婚姻关系缔结,不光会产生姑爷和丈人两种个人身份,同时也产生姑爷种和丈人种两种群体的身份。也就是说,妻子一方的三代所有亲属成员都同时成为丈夫一方的丈人种,同样,丈夫一方的三代所有亲属成员也都成为妻子一方的姑爷种。从原则上说,在礼仪上,姑爷种要尊重丈人种,在经济上,丈人种对姑爷种享有“吃”礼的权力,但如今丈人种和姑爷种的关系更多地只是表现为一种传统的“礼信”行为。丈人种.姑爷种的关系是暂时性的,随着该关系借以建立的桥梁——女人的死亡,该关系也就宣告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