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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国许多学者直接将“税收公平原则”作为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加以论述。其实,西方税收基本原则是17世纪初由古典政治经济学派为了促进经济发展而提出来的,它主要关注的是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公平,即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而公平原则有其在法上的体现,具体到税法上,税法公平原则比税收公平原则有更加丰富的内容,它不仅要在纳税人之间实现公平,而且还要在纳税人和国家之间、纳税人和征税机关之间实现公平,并最终实现税法的终极目标——社会公平。税法公平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税法基本原则的定义和功能来看,税收公平原则不能担当起作为税法基本原则的重任;从我国对税法内外统一所作的努力来看,我国税法的发展史是追求税法公平而不仅是税收公平的历史。所以将税收公平原则作为税法基本原则是对税收公平原则的误用,我国税法应当以税法公平原则而不是税收公平原则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文章由绪论、正文、结论组成:绪论部分主要论述了文章的的选题背景和意义,研究综述,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以及文章的创新、不足。第一部分从税收公平原则谈起,介绍了它的产生背景和内容。第二部分首先阐述了公平在法上的表现。接着从税收法律关系入手,指出税法公平原则的覆盖主体包括纳税人、国家、征税机关,并且从三者关系入手阐述了税法公平原则的内容。第三部分对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法公平原则作了对比,从法律基本原则的功能和我国对税法统一所作的努力角度,对二者进行了深入剖析,指出税收公平原则不能承担起作为税法基本原则的重任,我国税法发展所追求的是税法公平而不仅是税收公平。最后得出结论:我国税法应当以税法公平原则而不是税收公平原则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