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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涉的基础涵义是通过协商达成解决问题的合意。协商的方式决定了平等与和平是交涉所应秉持的两项基本价值。应该说这两项价值只有在现代社会中才有实现的可能,尽管这种可能仅仅是形式上的。在之前的社会中平等与和平的交涉或许存在,但却不具有普遍意义,因为那时人的主体性还没有觉醒。人类社会步入现代之后,人的主体性得到了空前的肯认,随之价值多元成为了现代社会的普遍现象。多元价值并存一定程度上使得善恶是非的评判标准不再绝对化、权威化,而是多元化、相对化。如此一来,价值冲突成为一种常态。如何弥合这种冲突也便成为每一个现代国家都要面对的难解之题。解决这一难题,诉诸现代法律程序进路或为可行。现代程序进路之所以可行就在于,它可以为冲突各方提供一个和平对话、平等协商的交涉平台。在现代程序的保障之下,平等、和平的交涉得以实现,其对多元价值冲突解决的内在机理在于:它能够在没有预设任何价值评判标准的前提下,通过为冲突各方提供交流协商的渠道,促进各方以对话的方式达成合意,从而实现在不涉及实质价值判断的条件下弥合价值冲突。交涉的存在并发挥作用,使得程序不单是一套以时空二维表征出来的行为的方式、方法、顺序、步骤,而且体现为参与主体间以对话协商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交互作用过程,表现为以交互性为特征的关系维度。这便是现代程序能够弥合价值冲突的原因所在,也是现代程序的本质所在。现代法律程序的本质在于交涉。程序正义要求交涉本身也要符合正义的标准。交涉固然有其外在价值指向,但更要符合其内在价值要求。平等与和平仅仅是交涉正义所应满足的两项基本价值要求。除此之外,交涉还应满足对等、理性、充分、有效、中立、自治、及时、止争以及作为终极关怀的人的尊严等价值要求。这便是一个正义的交涉所应满足的诸项内在价值。于实践维度来看,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在于对公权力的管控,而管控权力的重要手段就是程序。通过现代程序中交涉机制的建构,使得程序运作不再是强大的“利维坦”凭借自我意志所进行的单向行为,而是表现为在权力与权利对话协商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共商共治。立法程序中的公众参与、行政程序中的决策听证、司法程序中的控辩对抗都是交涉的典型体现。面对现代社会价值多元化的现实,法治建设的程序进路是一个当然的选择,其原因就在于现代法律程序中以对话协商的相互性为特征的交涉机制的存在。中国的程序法治实践是缺乏交涉性的,这点在立法领域、行政领域以及司法领域中均有体现。究其根由,或与中国权力主导的传统法文化相关联。公权力的主导使得公民的私权利无力与之进行对话,交涉的局面始终难以形成。面对当下越来越明显的现代性特征,中国也需要交涉机制的建构,需要交涉机制来平衡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关系。这不但是弥合价值冲突以缓和社会矛盾的需要,也是在现代社会中实现权力的正统性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