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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指在进行执行程序时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而同时债务人对本案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此时债权人(申请执行人)或债务人(被执行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强制转移被执行人收取第三人债权的权利的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制度涉及两方债权,三方当事人,履行义务人由债务人扩张至第三债务人,突破了债的相对性,执行标的由债务人拥有的财产变为其享有的债权,因此在解决“三角债”这一难题上其具有其他执行措施所不能替代的功效。但由于我国立法的不完善,制度本身还存在着较多问题,因此其功能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我国需将现行制度与域外国家及我国台湾地区相关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发现现行制度的不足后有针对性的进行完善。这正是我选择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制度作为论文选题的原因,通过对制度的分析研究,得出完善我国相关制度的一点启示和建议,以期望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制度发挥出其强有力的功效。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正文由三大部分内容构成,约23000字。第一部分主要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制度的性质和理论依据进行分析。因为学界对制度的性质众说纷纭,没有得出一个统一的结论,而性质不清则无法科学立法,因此要从立法上完善制度,就需要对制度性质进行分析总结;对支持制度成立的理论依据进行分析,才能确定制度的建立、实施和认可确实具有正当性。第二部分专门对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对被执行人债权执行制度进行了概述。正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评述它们的债权执行制度,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先进成熟的制度以供我国借鉴。第三部分为文章的主旨部分,首先对我国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制度现状进行分析,然后结合第二章的内容,笔者针对我国现行制度提出了四点缺陷:执行标的范围过窄、履行通知作为执行根据不妥、被执行人享有执行申请权不合理、第三人绝对异议权损害债权人权益却缺乏遏制机制。有缺陷就有弥补对策,文章最后针对制度的四方面缺陷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能有效弥补我国制度上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