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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问题关乎国计民生,在市场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价格竞争是其顺利运行的一种手段,但市场上的许多价格竞争行为却是扰乱市场经济的元凶。由于零售企业为提高其利润、降低经营成本,所以容易实施各种欺诈行为。而在所有的欺诈行为,价格欺诈就是最明显、最直接的一种。零售企业一旦进行价格欺诈行为,将对自由竞争市场造成巨大危害,既会损害广大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会破坏正常的市场价格竞争秩序,导致对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因而必须加强对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制。对零售企业价格欺诈行为进行法律规制,首先要对价格的功能和作用进行分析,了解价格机制对市场机制的影响。价格欺诈行为进行定性,从民事欺诈入手,详细分析其概念、构成、认定及法律适用,从而认定价格欺诈是民事欺诈的一种类型,是在经济市场化的情况下演变出的新形式。了解价格欺诈的概念和特征,探究其产生的原因及危害,最重要的是根据国家计委出台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确定13种具体表现形式,分析新形势下的价格欺诈行为演化出的更隐蔽的形式,这些都有利于从本质上了解价格欺诈行为。对零售企业价格欺诈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必须充分了解目前我国的立法现状。对规制价格欺诈行为的具体规范主要体现在价格法及配套规定中,当然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广告法等也包含些许规范条款,它们构成了规制零售企业价格欺诈行为完整的法律体系。但我国对于价格欺诈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民法和行政法方面,对价格欺诈行为的经济法、刑法规制还有待加强和完善。所以对这些法律所存在的问题必须加以完善,同时解决其存在的定性模糊、可操作性差、法律法规滞后等问题才能将其功能发挥到最大。对零售企业价格欺诈行为进行法律规制,还应当充分借鉴国外法律的先进经验。它们对于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制相对比较发达,从立法模式上分类可以分为合并式立法模式与分立式立法模式,合并式立法模式中典型代表国家,如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加拿大《联合调查法案》、澳大利亚《贸易行为法》等部门法都对价格欺诈有着十分详细具体的规定,而分立式立法模式中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立法都为我国法律提供了宝贵的资源。我国应当从价格管理、价格诚信和执法手段三个方面完善对价格欺诈的法律规制。我国目前对价格欺诈的法律规制理论已经初步形成,并在实践中有了一定的运用和发展,从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三个方面具体地规制价格欺诈,同时还要吸收借鉴国外法律对价格欺诈规制的成功经验,以弥补我国现实中的不足。具体来说,从法律体系、执法机构、举报制度三个方面加以完善,试图取得政府、零售企业、消费者三个方面的相对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