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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破产企业依法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其所占有的国有财产中达到相当大的比重,是破产企业最具有价值的财产。由于我国土地制度和破产制度比较复杂,导致了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处理土地使用权问题时遇到许多难题。尤其是国务院等有关部门关于纳入国家计划破产的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可用于安置职工,对安置后剩余部分列入破产财产的政策出台以后,对非计划破产案件中的划拨土地使月权如何处理便显得混乱模糊。最高人民法院基于规范破产案件审理,保证政府对国有土地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目的而出台的《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并未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反而由于其主要内容忽视了破产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历史成因和现实状况,片面、生硬地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诠释,使问题更加复杂化,因此受到诸多质疑。本文在对前述司法解释进行解读的基础上,通过对当前破产程序中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现状的调查,列示了该司法解释出台后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和困惑,以及当前破产程序中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几种不太理想的操作模式;并从我国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形成、性质、分类、取得成本、发展方向以及与破产企业责任财产的关系等方面,对当前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认识上存在的误区进行了剖析和反思;在对几种探索性方案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作者对破产程序中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和收益分配提出了合法、规范、简便的操作思路。全文分为三个部分予以论述。 第一部分是对破产程序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现状分析。首先通过对(2003)6号司法解释内容的解读,指出该司法解释在理论层面和操作层面中存在的问题,并列示了司法实践中由此产生的一系列疑问。其次对(2003)6号司法解释出台后破产程序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几种操作模式进行了列举和评析,指出了这些操作模式的问题和不足。 第二部分是关于破产程序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法律思考。该部分从三个方面予以论述。一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成因及分类。我国只存在两种土地所有权制度,即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不能简单地把国家土地所有权说成是一概具有国家主权的性质,也不能不加区别地把国有财产统统纳入特殊保护的范畴。行政划拨是建国以来一直沿用的国有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