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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国总理巴特包勒德说过这样一句发人深省的话:“我想提醒各位:资源不是从祖宗那里继承来的,而是从子孙后代那里借来的。”在经历了经济的飞跃式发展之后,急功近利的发展模式对自然资源的攫取带来的不仅仅是物质的富足,同时还有生态环境的恶化。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表明遏制生态环境的退化不能单纯依靠科技,法律政策在规制人们行为和提高民众意识方面同样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就是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来调整人们对待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利用方式,以避免人们消耗自然资源的无节制性。目前很多国家都在积极探索构建生态补偿法律以重视和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我国也从森林生态补偿发端至现在流域生态补偿的开展,开始在我国这个生态环境衰退迅速的国度进行生态环境恢复的努力。西部地区是我国自然和生物资源丰富的区域,同时也是生态环境脆弱和破坏严重的区域。而秦岭地区地处西部,不仅承担着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的稳定,也影响全国生态环境的发展趋势,因此必须加以重视。因为秦岭地区独特的水文条件和丰富的物种资源,故该地区进行生态补偿法律构建的探索可以是多方面的,生物多样性的生态补偿法律构建探索是其中的重要方面。本论文通过对我国和秦岭地区生物多样性现状和现行法律政策的分析,结合地方经济发展现状和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提出我国和秦岭地区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面临的困境和应注意的问题,并通过对生态补偿相关内容和法律构建的探究,认为应在该地区建立生物多样性的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利用生态补偿法律政策的优势实现区域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恢复。论文首先阐述了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现状、现行的政策法规及战略进展等内容,然后具体分析生态补偿的概念、补偿主体等相关研究,其中对生态补偿的法学概念提出自己的理解。通过对生态补偿与生物多样性关系深入探讨,重点论证了生物多样性生态补偿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有效手段,具体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需要生态补偿法律的支持、生态补偿制度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多样性生态补偿的法律是环境法发展的趋势之一、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补偿补偿机制建立的必然性四个方面论述两者之间的紧密关系。同时通过对美国和印度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成功经验的分析,提出对我国立法有借鉴意义的思考。论文提出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对陕西省乃至全国的重要意义,结合陕西地方经济和秦岭地区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现实状况,认为该地区生物多样性生态补偿的思路主要应该有制定秦岭地区生物多样性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目标、明确秦岭地区生生物多样性态补偿法律机制的首要任务、理解秦岭地区生物多样性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意义、抓住秦岭地区生物多样性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关键等方面。该地区生物多样性生态补偿的原则应考虑可持续发展原则和系统性原则相结合、公平性原则和利益均衡原则相结合、充分补偿原则与循序渐进原则相结合、政府与市场相结合的原则。在补偿的法律构建方面本论文认为应将生态补偿纳入到省内国民经济规划之中,加大地区生态补偿法律政策中生物多样性的关注程度,明确生物多样性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各方主体,完善秦岭地区生态补偿法律主体的权利保障,以法律推进秦岭生物多样性编目工作,合理确定秦岭地区生物多样性生态补偿方式,科学构想资金来源、补偿标准和额度,建立科学绩效和干部考核制度,重视秦岭生物多样性生态补偿政策法规的宣传。最终通过论文中的分析和探索为秦岭地区的生态环境恢复和建设、对秦岭地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提供有意义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