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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奸犯罪,在我国仅被规定在《刑法》第236条第3款中,以其作为强奸罪的情节加重犯予以规定,而对于“轮奸”的涵义、界定,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作出规定。随着近几年国内外轮奸案件的频发,对社会的影响巨大,也成为阻碍社会秩序稳定的一颗毒瘤。轮奸案件的产生与国内的法律、社会态度、人口结构与分布都是有关的。其中,国内的法律特别是刑法尤为重要,由于我国法律对“轮奸”仅规定在《刑法》第236条第3款中,且仅一句带过,这就使得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轮奸犯罪的一些疑难问题,无法依照法条解决。而需要相关的学术界理论加以分析探讨,笔者从轮奸犯罪的一些疑难问题着手,力图通过分析相关学术观点,寻找出解决问题的途径。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主要就轮奸犯罪进行概述。在这一章中,第一部分要对“轮奸”的各时期立法加以归纳,通过对比各个时期对“轮奸”的立法规定,寻求出不同时代背景下,轮奸犯罪的处罚制度,以此来分析我国现有立法对“轮奸”的处罚依据和适当性。第二部分则是要对轮奸的概念作出总结,由于我国刑事立法对轮奸概念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使得学术上百家争鸣,笔者在这一部分列举了一些比较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并通过对这些观点的分析、归纳,总结出了轮奸的概念,即轮奸是指二人以上基于共同奸淫的故意,当场对同一女性轮流奸淫的行为。第二章是解决轮奸犯罪的认定问题。在这一章中,笔者先从轰动一时的李某某轮奸案入手,逐一分析该案被认定为轮奸的事实和理由。通过对该案的分析,从整体上对轮奸犯罪加以概括。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和探讨构成轮奸情节的前提条件、必要条件。一是,构成轮奸情节要以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为前提,此部分学术上的争议之处在于是否需要各行为人均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才成立轮奸及共同犯罪主体认定的争议。二是,构成轮奸情节要以至少两个行为人当场连续强奸达到既遂状态为必要,此部分也是轮奸犯罪同普通强奸罪共同犯罪的区别所在。第三章主要是对轮奸犯罪是否存在停止形态的探讨,在这一章中,笔者首先分析了轮奸犯罪是否存在预备状态。随后,对“未遂”这一犯罪未完成形态能否在轮奸中存在进行探讨,得出“轮奸不存在未遂的问题,仅存在‘轮奸情节’是否成立的问题”的结论。最后,着重从“部分实行、全部责任”能否适用,来认定轮奸、强奸罪共同犯罪既遂的成立。第四章则是在上几章的理论分析基础上,运用相关理论、结合司法实践,对现实生活中一些特殊的轮奸案件,如何定罪、量刑,给予总结性的意见,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