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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城市规划正处在日新月异的发展阶段,这就要求城市规划法规体系的建设要跟得上城市发展的步伐,在城市建设进程中保驾护航。天津市正处于经济飞速发展、社会转型关键时期,其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的做法和经验,对我国其他省市具有指导意义。天津市现行的以《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为核心的规划法规体系,是对《城乡规划法》的细化和延伸,经过了几年的实践检验,奠定了天津城市规划的地位,完善了规划管理体制,强化了城乡规划的权威。其配套规章对规范建设开发行为、保证城市发展目标实现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样,现有法规体系的不足之处制约了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水平。本文从城市规划法规的法理基础入手,阐述了城市规划法规隶属于行政法规范畴的原因,说明城市规划法规应当体现行政法的法治、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城市法规内容庞杂,涉及面广,本文列举了我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包含的主要法律法规及其体系结构、层级关系。通过与美国、英国的规划立法体系对比,可以看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规体系更加具有先进性和合理性。本文着重分析了天津市的现行规划法规体系的立法历程、立法思路,确立了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规划先行、坚持权责一致、坚持事权统一的原则。在天津市的规划立法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首先,城市规划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还在深化过程中,现行体制中存在着制约城市规划实施的因素;其次,城市规划公众参与程度不高;第三,城市建设多头管理的现状、法律法规中对于行政强制执行权规定的缺位等原因,导致了城市规划执法力度不强。最后,本文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解决方向:积极稳妥地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完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管理机制,在全部区县、功能区实行建立统一的规划管理模式,加强规划与其他城市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和发挥规划委员会的作用。对社会公众加强城市规划普及教育,宣传城市规划知识,提升公众对于城市规划的理解和认知水平,提高其参与城市规划工作的主人翁意识和主动性,同时完善城市规划公示措施,积极为社会公众搭建参与城市规划工作的平台,广开言路,为社会公众提供常态化的意见表达渠道,建立健全与公众参与相适应的意见信息处理反馈机制,对公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关于城市发展规划方面的合理化建议,要有专门机构进行汇总整理,并根据性质予以适当的处理或回复。完善规划立法,赋予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强制执行权,完善监督机制,加大对政府部门落实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明确城市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加强部门间相互协调,改变多头管理的混乱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