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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天然垄断性的电信企业作为具有代表性的公用企业,由于自身的特殊性,具有独占经营的市场支配地位。但因为我国相关立法的滞后,规制垄断企业司法的不力,以及体制的、历史的、文化的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我国电信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至今未能得到有效的控制。这种现状长期以往,对建立有序的电信市场竞争机制,增强电信企业竞争意识,提高我国电信企业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的能力,保持我国经济的高速稳定发展是非常有害的。本文正是基于这一忧虑,分为四个部分,对“我国电信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及其规制”这一命题进行了一些思考。第一部分,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公用企业-我国电信企业,从建立、引入竞争到现在开放的简介,以及所产生的问题,引出了文章需要讨论和研究的问题。比较分析了有关著作、学说、法律中关于公用企业的基本含义及法律特征,在此基础上,得出我国电信企业为典型性公用企业的结论。介绍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认定标准、以及程序的有关理论,结合上述理论,分析了我国电信企业的现实市场支配地位。第二部分,介绍了通说及各国法律中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述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类型,以及相关案例。由此进一步分析公用企业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识别标准及现实表现,进而深层次的剖析了我国电信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现实状况。此外并简要介绍了国外关于规制电信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经验。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电信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成原因。认为我国电信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成,主要是因为政企分离不彻底,旧的经济体制的影响,商品经济不发达,利益机制不科学和法律制度不健全等原因。阐述了我国电信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危害。认为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二是妨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三是损害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四是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五是限制电信行业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第四部分,针对我国电信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成因、现状提出了规制该行为的措施。首先要加紧制定《反垄断法》与《电信法》,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体系,其中尤其是要理顺《反垄断法》与电信行业监管法律法规、反垄断机构与电信行业监管机构的关系,结合我国《反垄断法(草案)》相关条款对此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其次,建立切实有效的监管机构,真正实现政企分离;再次,培育适格的电信市场主体,加大竞争力度;以及严格实施价格管制等。结语部分,小结了本文的主要观点和认识,重点是总结了几个观点。一是,对电信企业的归属作出科学的界定,认为我国电信企业属于典型的公用企业,具有天然的垄断性。二是,认为我国电信企业目前处于较为明显的市场支配地位,存在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是,明确在促进我国电信市场竞争与保护消费者利益之间,先期目标是尽快促成我国电信企业之间的真正有效的竞争,最终通过电信企业之间的充分竞争,使得消费者获得更多的利益,从而也就达到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四是,认为只有将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和健全法律法规双管齐下,并且理顺制定中的《反垄断法》与《电信法》的关系,才是当前规制我国电信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最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