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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是遗产继承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经济秩序和交易安全。我国现行继承制度主要保护遗产继承人的利益,着重规范继承人之间的关系,对继承人与遗产债权人的关系则采用限定继承原则,规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当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偿还责任。这样规定虽然对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仅仅是一种被动的和不充分的保护。由于我国现行的《继承法》是1985年颁布实施的,受当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和继承法研究水平的限制,在立法宗旨、具体制度的设计与安排上都忽略了对遗产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与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日益复杂,继承中遗产债权人利益被侵犯的情况时有发生,而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由于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的制度缺失及缺乏可供依照的法律规范,致使不能充分有效地保护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从我国现行《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看,我国实行的是限定继承制度,且是无条件当然的限定继承制度,只要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则不需要经过任何条件和手续,即可以所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有限清偿责任。这种无条件的限定继承制度,既未规定继承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具体期限,也未要求继承人制定遗产清册,同时对恶意隐匿、转移遗产逃避遗产债务的继承人也没有规定相关的制裁措施,对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非常不利。因此,充实与完善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相关立法,对维护遗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三个相关案例的评析,对我国遗产债权人保护的现状及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困境进行剖析,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对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以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为主线,提出对加强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制度构想,以期为今后修订《继承法》提供相关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