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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信息管税,就是利用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对涉税信息进行深入挖掘、整合、利用,以强化税源管理为目标的新型税收征管模式。早在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在重庆召开的全国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会议上,就提出信息管税是全面提高税收征管水平的必由之路。自那次会议以后,“信息管税”一词开始作为官方词汇频繁出现在各种政策、文件和报道中。“信息管税”也进入了财税法学界研究视野。信息管税将税收征管与信息技术结合,注重挖掘和释放涉税信息的潜在价值,展现了税收征管科学化、精细化和信息化的时代特征。现阶段我国实行信息管税,有利于缓解信息不对称,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有利于提高征管透明度,提升纳税遵从;有利于管理税务风险,进行科学决策。信息管税法治化的内涵和目标在于:贯彻税收法定主义,实现信息管税领域的“法律之治”。围绕涉税信息的获取、共享和使用,通过合理的权利(力)义务配置,将信息化时代征管机关采集、持有和利用涉税信息的权力置于法定规则的调整和制约之下,最终实现纳税人权利保护和征管机关的征管优化。法治为信息管税注入“良法”的价值,为信息管税注入“善治”的创新机制。当前,我国在实现信息管税法治化过程中还面临着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信息管税的立法问题。具体表现为:行政主导的立法模式不适应信息管税的需要;征管优先的立法宗旨干扰了立法的利益平衡;可操作性规则的缺乏削弱了制度理性。其次是纳税人涉税信息权利的保护问题。表现为,涉税信息保护法律设计不完善;涉税信息流通安全条件不充分;税务机关涉税信息保护意识不足。其三是征管机关涉税信息权力的约束问题。具体表现为,征管机关涉实施其信息采集权、信息持有权、信息使用权等权力时存在一定程度的失序。失序的原因在于,征管机关涉税信息权力日益强化;涉税信息权利(力)边界不明;涉税信息经济价值逐渐凸显;征管机关涉税信息权力监督机制不健全。其四是涉税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问题。具体表现为:法律依据不足,部门合作意识不足,涉税信息共享配套程序不足。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客观上妨碍了我国信息管税法治化的进度,不利于我国依法治国,依法治税目标的实现。不利于征管机关依法征税,保证纳税人主体地位,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因此,我们应该结合我国征管实际,积极采取对策。首先应从宪法和税收征管法两个层面完善立法,为信息管税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撑。通过推动税收法定主义的宪定化,扭转税收立法行政化倾向,完善宪法层面的涉税法律规范。通过修改完善第一条目的条款,增加和完善纳税人涉税信息法律保护的条款,增加和完善有关涉税信息共享机制的条款,完善税收征管法。立法时,应注意立法中的民主性、公开性和科学性。其次,针对纳税人涉税信息权利的保护,应在界定涉税信息内涵和保护范围的基础上,赋予纳税人相应的涉税信息权利;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增加保护条款和征管机关责任规定为涉税权利提供完善保护,并注重通过加强涉税信息权利保护的宣传来培养纳税人相关权利意识,为实现税收征管现代化提供坚实的群众基础。我们还应建立对征管机关涉税信息权力的制约机制。明确权力行使的原则,划定涉税信息权力的范围,建立涉税信息分级管理,设置涉税信息管理的程序并加强对征管机关的监督,促进公权和私权的互相制约和互相促进。最后,应在法治层面积极回应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将涉税信息共享机制从政策层面上升到法律制度,真正畅通征管机关同其他部门和机构之间共享涉税信息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