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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自支票产生以来,在加快商品交换的速度和推进规模化交易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极强的“流通性”特点,使之成为被广泛接受的支付结算工具。支票虽然有悠久历史,但作为调整支票法律关系的票据法,直至17世纪才取得制定法的地位。此后经过不断发展和完善,形成了以法国、德国、英国为代表的三大法系,并进而演变为当今世界的两大票据法系:日内瓦统一法系和英美法系。我国虽未加入日内瓦同一法,但是深受其影响,具有日内瓦统一法系的特点。本文通过借鉴国外票据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票据法》立法现状及其他法律法规,对我国支票制度进行深入分析,力图找到我国支票制度立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从立法、执法等角度提出完善意见,主要内容涉及空头支票的法律效力分析、空头支票各当事人法律责任分析及立法完善建议。此外,本文结合近年来我国银行金融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对我国现阶段空头支票产生的原冈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减少和杜绝空头支票的对策,以期望对我国票据制度的健康发展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有一定帮助。在遏制和打击空头支票方面,人民银行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重点讨论人民银行对空头支票行政处罚制度的完善措施。作为行政执法者,人民银行对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实施行政处罚。但是实践中,许多被处罚人对于人民银行的处罚措施并不重视,或处罚措施往往难以实现,或产生大量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增加工作成本的同时也损害了人民银行的威信。笔者分析认为造成上述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方面的缺陷,也有执法不规范、空头支票案件办理程序不合理以及对当事人权利的不够重视等多种原因。具体表现为人民银行对空头支票的行政处罚在案件举报、调查取证、法律文书送达、案卷管理、处罚方式和强制执行以及被处罚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环节均存在问题,从而严重损害了持票人合法权益、银行信誉和执法权威。本文针对上述情况,对人民银行实施行政处罚实践进行分析,提出完善行政处罚制度建议,以期提高人民银行办案质量,减少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提高行政处罚措施的执行力。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无信而不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日趋成熟,对于交易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特别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以票据支付的形式进行国际贸易结算成为一大趋势。良好的信用环境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也是我国立足国际社会的重要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