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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围绕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和监管问题从法律的视角进行了审视和前瞻。除序论外,本文共分四个章,第一章概述了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法律环境。首先论述我国保险业法律环境的现状,全面考察了专业性保险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和影响保险业开放发展的保险国际运行规则或惯例。其次探讨了现行专业性保险法律法规相关法律的调整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及其对保险业的影响。再次对我国保险法律制度体系与法制化制度建设进行了展望。 第二章回溯了我国保险监管的历史沿革。总体看来,我国保险监管的历史可大致分为由以人民银行为监管主体的保险监管体系的第一阶段和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监管主体的保险监管体系的第二阶段。第一阶段的特点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保险监管的主要部门;在监管内容上,主要以审核监管为核心,市场准入为监管重点;兼顾对条款费率、市场经营行为和偿付能力的监管;逐步建立起了相关的保险法律、法规。第二阶段的特点是由专门的保险监管机构来履行对保险业的监管职责;逐渐由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工重转变为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逐步完善了原有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保险监管的透明度不断增强。 第三章从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和主要方式两个方面阐述了我国保险监管的现状。就保险监管的内容而言涉及对保险公司、对保险中介机构及保险条款和费率的三方面的监管。就我国保险监管的主要方式与手段而言,主要有行政审批和非现场监管两大方式。 第四章从七个方面对展望我国保险监管的发展方向和路径:一、以发展为保险监管目标,坚持法治观念市场观念和服务观念;二、完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三、保险监管重点调整;四、通过加强诚信教育、建立风险评级制度,建设良好的保险信用体系;五、适当增加市场主体,均衡市场结构;六、完善保险投资监管,主张投资比例的限定性,应该区别对待寿险和非寿险的保险投资、资本金和以责任准备金进行的投资;七、加强保监会与银监会、证监会及外国保险监管机构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