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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把高等教育推到了社会的前台,连年的高校扩招使高校成为公众的符码而不再是精英的标志。但立法的滞后使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事实:现有的教育法律体系由于对高校法律地位规定过于粗陋而导致许多与高校有关的纠纷法律解决渠道不畅。实证法大多从民法角度来定位高校的法律性质,仅仅停留在法人资格的层面上,并没有找到大学和一般社会主体的界分点。高校有着独特的运行逻辑,大学作为社会的学术中心,探求真理和传播真理是其功能系统的本质,探讨高校的法律地位不能不从这一点出发。判例法上,出现了以授权行政主体来对高校进行定位的案例,这和仅在学位授予上明确规定高校行政主体地位的实证法相比,无疑是一进步。在比较法上,许多学者主张借鉴大陆法系的公务法人理论来界定高校的法律地位。但是我们注意到,司法实践中的突破充满争议,同时公务法人理论在中国也有难题:大陆法系中公立高校和私立高校截然分立,前者为公务法人,而后者则是以市场为导向的营利组织,与学生之间完全适用契约,但在我国,高校无论公立还是私立都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以上实证法、判例法和比较法研究三个方面的现状是本文写作时必须首先关注的现实。就本文的研究角度而言,确立高校法律地位的目的,在于把握其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以需要把高校放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考察。本文设想研究高校与政府的关系,高校与一般社会主体的关系,高校和教师的关系,高校和学生的关系。从这四个方面入手,基本上可以比较全面地勾勒出高校法律地位的轮廓,但是本文作为一篇硕士学位论文不可能面面俱到,主要选择考察高校与学生关系以及高校与政府关系的角度来说明高校的法律性质,并在适当时候对其它方面也作了说明。至于研究方法,本文主要是从分析法学中寻找借鉴。法律纠纷实质上就是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的冲突和对立,解决纠纷的过程即是一个权利平衡的判断和调整过程,因此可以从分析法律主体享有的权利入手,对冲突的权利作出价值上的判断并依据一定的规则给予调整,从而达到权利救济的目的。本文立足于分析围绕高校发生的几对权力、权利矛盾,追根溯源,把握各<WP=3>种权利或权力的性质,理清它们之间的关系,找到价值比较和判断的依据,从应然角度提出调节权利之间、权力之间,特别是权力和权利之间冲突的规则,初步建构规制权利与权力关系的法律框架。本文重点分析了三个概念:首先是公民的受教育权。作为本源性的权利,本文重点分析了它的公权性质,确认公民的受教育权的公权性质,意在建立受教育权的公法救济机制。其次是国家教育权。国家教育权来源于公民受教育权,国家教育权存在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它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实现的国家公权力。第三个概念是办学自主权,这是解决高校法律主体资格的关键。就高校与学生的关系而言,办学自主权如果是私人权利,则和学生受教育权性质相同,可依平等的契约关系解决纠纷;如果是公共权力,则和公民的受教育权构成公法关系,需要给相对人提供公法上的救济。本文先分析了学术自由权、学术权力和校内行政权的概念和彼此关系,最后对办学自主权作出定性:就其合法性来说,它基于教育法的规定,来源于国家教育权;就其合理性来说,则来源于高等学校内部的学术权力。办学自主权是以学术权力为内核,以国家通过立法授权为外在形式。二者的结合使其具有公共权力性质。办学自主权区别于政府权力的内在标志是学术权威性,这是大学的本质所在。而外在的分野就在于法律对办学自主权的明确规定,一旦国家立法授权,办学自主权与国家的公权力便开始分离,政府只能在法定的范围内通过合法手段进行监督。 办学自主权是学术权力和国家教育权的结合,但这种结合并不是全方位的,国家公权力的触角不能无所不至,学术权力仍有自己独立活动的空间。外在立法授权的空白,并不意味着高校必须和国家机关一样严守越权无效原则,高校可基于学术权威性,保留一些创设规则的自由空间。这是大学的内在逻辑。在理清权利(权力)性质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冲突调整应该遵循的基本规则,文章通过分析四个方面的法律关系来具体建构高校的权利义务框架:1受教育权--办学自主权 高校的办学自主权是以学术权力为内核,以国家通过立法授权为外在形式的公共权力。因此,在高校的办学自主权与学生的受教育权这一权力--权利关系层面上,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公法关系,当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学校的侵犯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权利救济。<WP=4>同时,也只有在高校的办学自主权与学生的受教育权这一权力--权利关系层面上,才会存在公法关系,如果高校侵犯了学生受教育权之外的其它权利,如人身权财产权等,只能采用民事诉讼方式对后者进行救济。2办学自主权--教育权 与国家公权力相比,办学自主权以学术权力为内核,与纯粹的国家公权力相比有着更多的私人权利性质,政府只能在法定的范围内通过合法手段对学校进行监督和管理。因此政府和大学之间是外部行政关系,当大学的办学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