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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络上频频曝光的虐童事件使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又重新回到了舆论的中心。我国虐童事件的频发,反映出我国相关法律体制的不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对有些虐童行为惩治力度不够,甚至对某些情节严重的虐童行为地处罚还存在立法空白。儿童作为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对一个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理应得到我们更多的关心和爱护,对于愈演愈烈的虐童事件,我们应予以严厉打击,对虐童行为从严入刑,切实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在虐童行为入刑的问题上,我国目前的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三种路径选择:修改虐待罪扩大其主体范围,适用故意伤害罪将心理伤害纳入到伤害罪的保护法益中和设立独立的虐待儿童罪。这三种路径选择均有其优点和缺陷,引起了不小的争论。在本文中,笔者在文章的第一部分先列举了反映我国虐童行为现状的一些统计数据和我国实际发生的典型案例,结合我国的这些实际情况并依据虐童行为侵害方式和主体的不同对虐童行为作出了相应的类型划分,最后归纳总结出我国法律法规对虐童行为的规制现状。在第二部分以虐童行为犯罪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作为犯罪化的两大依据,在必要性中主要论述了虐童行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处罚虐童行为符合刑法的目的性和现有法律法规对虐童行为规制的漏洞;在可行性中主要论述了域外立法的相关经验,我国国内对于虐童入刑坚实的民意基础和较强的立法储备以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在文章的第三部分中主要论述了我们上述提到的三种虐童行为的规制路径,通过对每种路径适用依据和缺陷的对比得出最有利于惩治我国虐童行为的刑法路径:设立独立的虐待儿童罪。在文章的第四部分提出了笔者对于设立独立的虐待儿童罪的构想,在这一部分先对虐待儿童罪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然后参考相关罪名对其刑罚进行设置并提出了应增设新的资格刑来更好地惩治虐童行为的施虐方,降低其再犯的几率。当然,对于虐童行为的规制和儿童权利的保护,仅仅依靠法律的手段还远远不够,其需要我们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多管齐下,让孩子们在蓝天下健康快乐的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