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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的经营活动更加复杂,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也日益复杂化,通过金字塔控股结构等形式,控制权和现金流权的偏离使得公司的法人结构与实际的权责结构变得不一致。在这些情况下,公司形式和有限责任原则经常被滥用,公司法人仅仅是覆盖在其上的一层面纱,为了防止控制公司权责不一致导致的不利后果,则应该揭开其法人面纱,追踪其背后的实际操纵者。自La Porta等(1999)首次提出“终极控制人”(在我国法律中称为“实际控制人”)这一概念,受到了各国学者的重视。在我国,“实际控制人”作为公司法和证券法中的重要概念被提出来并越来越受重视。 在我国,伴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飞速发展,民营企业获得了迅速发展。民营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增长点,对我国的经济增长、劳动就业和社会安定中都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在我国民营企业中,90%以上的都采用家族制度。在企业发展初期,正是靠家族团结、奉献的精神,家族式的治理结构促进了民营企业的高速发展,很多民营企业在竞争中顽强地存活下来,从幕后到前台,从小到大,并通过上市成为了公众公司出现在人们的面前,成为中国经济一支重要的力量发展壮大起来。而随着民营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其公司治理问题也逐渐暴露在我们面前,并牵制着民营企业前进的步伐。我国民营企业呈现出与其他国家企业不一样的特点,由于深受以家庭、血缘和亲缘为主要内容的传统儒家文化的影响,我国民营企业在企业管理上有着浓厚的“家长式”作风以及严重不信任家族外部成员。尽管我国的上市民营企业都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这些权利制衡的结构,但是在很多民营企业中,它们并没有发挥其应有作用,依然是“一言堂”的治理格局。在这样的内部治理结构下,创始人对于公司的发展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企业家的犯罪行为不仅关系到其自身的生死存亡,而且对其所在企业也有很大的影响。在我国民营企业家犯罪率逐渐攀升的背景下,由于创始人意外获罪入狱,企业随之垮台的案例多如牛毛。这样的内部治理结构越来越不适应时代的发展,并严重制约了我国民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 通过追溯我国上市民营企业的股权结构,其实际控制人多能追溯至个人,多为创始人及其家族。随着民营家族企业的发展壮大,为了更好地利用社会资本,他们都纷纷引入了职业经理人。而在引入职业经理人之后,创始人如何配置控制权以及如何向职业经理人让渡控制权则成为重点。美国等国家能够顺利完成控制权的转移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社会的普遍信任,而由于我国差序格局所带来的信任资源缺乏严重制约了我国民营企业在引入职业经理人时让渡控制权的程度。通过本文案例分析发现,如果职业经理人拥有相应的控制权和所有权,实际控制人和职业经理人对于公司发展有着一致的看法,给予他们充分的尊重和实现自我价值的途径,并将职业经理人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结合起来,在实际控制人离开公司之后,发生控制权争夺的可能性会更小,公司的发展也就越平稳。 本文采用规范研究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研究模式,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于实际控制人理论发展和公司治理进行了文献回顾,并对实际控制人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然后通过对国美电器和创维数码这两家民营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违规被抓之后,由于实际控制人控制形式的不同而对公司有着不同的影响进行比较和分析,同时对于采取不同控制形式的原因进行分析,从公司治理的角度出发,借鉴以英美国家为代表的外部监控模式和以德日国家为代表的内部监控模式等国外公司治理模式,立足于我国的具体文化,为我国民营企业治理结构优化从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提出相应的建议,从而促进我国民营企业健康、持续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