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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体系应是由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和刑事执行法构成的一个统一的整体。修订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使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趋于完善。 但现行刑事执行法的主干法——《监狱法》却相对滞后,调整范围有限,立法权威性不够、刑事执行制度与其他刑事法难以衔接,甚至存在冲突,这严重影响了刑事法律的统一。同时,监狱、法院、公安机关分别执行刑罚,这种多元化的刑事执行体制导致权力失衡和权力制约的弱化,有损刑事执行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刑事执行立法的分散化,刑事执行主体的多元化都呼唤制定一部统一的刑事执行法。然而,刑事执行的法典化与否取决于立法有无必要,能否可行,立法技术是否成熟等因素。笔者侧重从立法的现状、刑事执行的法律地位、刑事执行的内在规律、本质属性去探讨刑事执行统一立法的必要性。在探讨刑事执行统一立法必要性的基础上,从社会的实际需要、执行实践、理论研究、刑事法律立法实践和国外的经验等方面论证刑事执行法立法的可行性。此后,着重探索立法的规格、名称、基本原则、基本内容等一些立法技术性问题。 制定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实现我国刑事执行立法一体化和刑事执行一体化必然会遇到许多困难,这是十分正常的。只要我们尊重刑事执行的内在规律,重视现行刑事执行立法分散化和刑事执行主体多元化存在的弊端,认真地对待刑事执行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我们便有能力制定出一部切实可行的刑事执行法典,融入到刑事法律体系的大家庭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