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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大众媒体经常将公众视角引入到工业污染问题和经济发展结构问题这些层面,但是环境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还是由于政府行政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企业的高污染在一定时期难以根治,但是通过行政手段加以合理控制是可以减少污染排放量的。目前我们国家在控制污染方面不是没有技术手段,而是没有切实可行的法律规制体系,已有的法律没有得到严格的遵守,并且相关法律之间没有规范的衔接。法律规制环境行政行为的合理有序进行,然而环境行政不作为却没有在法律的惩戒作用中被明文体现,因此现实中很多环境行政不作为现象不但没有得到适当的司法救济,反而没有被利害关系人所察觉以至于被忽视。只有认识到环境行政不作为的存在方式和危害程度,才能在立法、执法和司法角度尽最大的可能解决环境行政不作为问题。现在我国的环境保护和行政行为都有系统规范的法律规定,各项环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都在遵循着保护环境的原则,行政行为也被细化到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条文中。但是原则性的内容过于抽象,使得环境权的准确定位及保护力度远远跟不上环境污染的步伐;操作性的规范又过于具体,使得很多实际影响重大的抽象行政行为得不到切实的规制。因此完善系统的环境行政法律体系显得尤为重要,从立法和执法双重角度来完善环境行政救济途径,整合各方面的环境保护法律内容,着重构建有利于循环型发展的环境行政法律体系。本文主要以东部沿海省市污染情况的调查与分析为切入点,针对地级市(泰安市)的环境行政现象来分析环境行政主体在行使环境行政权时的不作为,然后通过总结环境行政不作为的表现形式加强概念的理解。文章重点分析环境行政不作为所产生的法律和行政原因,因为环境行政不作为是关系环境要素的行政问题,所以需要从环境法律与行政法律相结合的角度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此外还详细阐述了环境行政不作为的危害,这不仅是此篇论文写作的起因,也是需要被社会所关注的焦点。只有认识到问题的存在现状和危害程度,才能找到适合的解决方案。通过事前、事后法律规制体系的完善,从立法和执法的角度分析目前我国环境行政不作为法律规制体系的状况,并针对具体的立法和执法行为建言献策,完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纠纷解决途径,加强环境行政的程序监督,强化行政赔偿的补救,最终实现环境行政不作为整体的法律程序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