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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审判中心诉讼制度是我国当前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人们看得见的正义的必然要求。审判中心诉讼制度的核心在于突出审判活动在刑事诉讼中的实质作用,改变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公检法机关流水线式作业,真正发挥司法定纷止争、保障人权的价值。人性是特定主体——人所具有的各种属性的总和。人性分析是以个体人的角度,来发现具体制度背后蕴含的人性基础及其价值。通过把握具体制度的人性基础来促进制度更好的落实。本文从人性的角度出发探究审判中心诉讼制度,以期确立并实现审判中心诉讼制度在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的价值。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就审判中心诉讼制度的基本理论、人性基本理论和人性角度分析审判中心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述。本文认为审判中心是指以审判活动为中心,其内涵包含了庭审实质化,是尊重司法规律、保障人权的最佳诉讼构造。人性中包涵善与恶、理性与非理性、物质性与精神性、自然性与社会性等因素,各个因素并存但会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而动态的存在。以人性的视角来看,审判中心诉讼制度是实现立法科学化、程序正当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审判制度的现状,并试从人性角度解释其中的原因。诉讼结构缺乏公正性、审前制约的缺失、庭审功能虚化以及对诉讼价值认识存在偏差是当前我国审判制度的现状,其中人的趋利避害性和人性恶是造成这一现状的主要原因。第三部分从人性角度分析审判中心诉讼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人性中的恶、非理性、利益需求的最大化使确立审判中心诉讼制度具有必要性,人性中的善、理性和人性的动态特征使确立审判中心制度具有可行性。第四部分以人性的角度回归到审判中心诉讼制度的具体构建上。本文主张首先从观念的改变做起,其次要注重有关证据制度的完善,再次是强化对权力的制约和对权利的保障,最后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提升法律职业的荣誉感,拓宽法律职业间的沟通和交流,树立共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