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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出台《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又分别做出修改《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由此,中国新一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大幕全面拉开。其重点主要包括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取消前置许可审批、推行企业年报制度、完善信用监管制度等。此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旨在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完善社会信用约束机制,实现市场主体监管方式由“严进宽管”向“宽进严管”转变。然而,“宽进”易改,“严管”难行,尤其是先“放”后“管”的“出牌顺序”,使得以往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在当前“宽进严管”背景下面临诸多前所未有的挑战,如若解决不当,则“严管”无望,“宽进”闸门所释放出的也不再是改革的红利,而是一头无法驾驭的猛兽。因此,如何构建“宽进严管”背景下的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是市场主体“宽进”以后,“严管”上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除“导论”和“结束语”外,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宽进严管”的提出及其对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的挑战。主要阐述了国务院主导的新一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所包括的主要内容,以及这些改革对现有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所产生的影响,以及给其所带来的新问题、新挑战。第二部分:“宽进严管”背景下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的宏观构思。首先,本部分揭示了此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实质,即市场主体监管方式由“严进宽管”向“宽进严管”的蜕变,是政府放权、市场选择、政府与市场在市场经济中角色的一次重新调适,因而在构建“宽进严管”背景下的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时,需重新定位政府与市场在其中的角色和作用。其次,通过对域外征信国家几种成功信用监管模式的分析,筛选出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信用监管制度模式,以为构建“宽进严管”背景下的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提供有益镜鉴。第三部分:“宽进严管”背景下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的微观设计。本部分首先提出了“宽进严管”背景下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应当是集征信、评信、用信三大体系为一体的信用监管制度,并通过此前对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的重新定位,明确了政府和市场在三大体系中各自所应发挥的作用,以促使三大信用体系之间能够相互衔接,共同作用。在此基础上,本部分又在信息共享机制、监管责任分配以及信用监管立法等方面提出了建设及完善建议,以期使得“宽进严管”背景下的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制度能够更加完善,足以应对“宽进”后的“严管”挑战,从而保障此轮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顺利完成以及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