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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是世界上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地区之一,欧盟反倾销法中非市场经济规则在反倾销法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它使一些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深受影响,本文的主体部分是欧盟反倾销法中的非市场经济规则的主要内容及适用,以提出我国应对欧盟反倾销的非市场经济规则的对策为目的,将论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欧盟反倾销法中非市场经济规则的概述,欧盟反倾销法中的非市场经济规则是在一定的法律渊源基础上逐步形成的。欧盟反倾销法中的非市场经济规则以非市场经济国家为适用对象,1998年欧盟理事会通过《第905/98号条例》将原来一部分非市场经济国家列为转型经济国家,传统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发生演化。论文第二部分具体介绍了欧盟反倾销法中非市场经济规则的主要内容和实践中的案例。欧盟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要依据替代国的产品价格来确定,而不能依据本国国内产品的价格。针对中国等转型经济国家,欧盟反倾销立法发生变化,规定了有条件的市场经济待遇规则,这些国家的涉案企业并不自动适用市场经济国家的反倾销规则,而要对其市场经济地位进行审核。如果涉案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的5条判断标准,则应该排除适用替代国制度,在确定正常价值时采用涉案企业所在国的产品价格和成本,从这个意义来说欧盟并未完全承认转型经济国家的市场经济地位。欧盟在反倾销法中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又一歧视性规定是一国一税及单独税率的规定。确定反倾销税时,欧盟原则上对涉案企业被征收统一的反倾销税率,例外情况下,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符合单独税率规定的苛刻条件才能使用本企业产品的出口价格,征收单独的反倾销税率。值得庆幸的是我国向WTO起诉欧盟对华紧固件采取的反倾销措施案中,WTO专家组发布裁决报告裁定欧盟反倾销基础条例第9条第5款违反WTO《反倾销协议》6.10和9.2条。第三部分为我国应对欧盟反倾销法中非市场经济规则的对策,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源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其规定对中国企业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为了扭转欧盟对华反倾销的不利局面,本文提出了一些法律对策来应对。当欧盟反倾销主管当局对我国企业调查时,我国企业首先应该积极主动应诉,才能获得无倾销和较低倾销幅度的理想结果,当涉案企业无法获得市场经济待遇时,选择合适的替代国具有现实的重大意义。另外行政复审、司法审查和WTO争端解决机制也是中国对欧盟因我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而作出不公正裁决的有效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