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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程序是对已经生效的错误裁判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是当事人权利救济的最后保障。我国从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开始建立再审程序,已经施行了近二十年。在这期间,我国的再审程序已经不符合时代的需要,并且其在制度构建时的不足也逐渐显现出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法院和检察院法律监督权的适用损害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当事人无限申诉、申请再审难等问题。本文从民事再审程序的基础理论入手,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例,主要讨论民事再审启动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第一章民事再审程序的基础理论首先介绍了民事再审程序的涵义,分析了民事再审程序和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的关系;其次,阐述了民事再审程序的监督和救济功能,同时介绍了民事再审程序的价值,即诉讼公正、诉讼效益和程序安定。最后,从启动主体、启动事由和启动期限三个方面探讨了民事再审启动程序的特点。第二章至第四章分别从不同的启动方式对民事再审启动程序存在的不足和完善建议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第二章笔者提出,由于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有违当事人的处分原则、有损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并且有违法官的中立地位,应当取消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第三章首先介绍了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前苏联的民事检察相关制度,同时进行了比较分析。其次,笔者提出了我国检察抗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即检察院抗诉制度属于事后监督,不能有效地行使检察监督的职责;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检察院抗诉的事由仍需要改进;检察院在抗诉程序中的地位和职能不明确。最后,对于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期限和检察院在抗诉程序中的地位和职能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第四章笔者首先探讨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申诉和再审之诉的联系和区别,进而提出再审之诉制度可以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也能有效地遏制无限再审现象,强调了我国建立再审之诉制度的必要性。同时,从各国民事再审之诉立法例的比较入手,分析了我国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申请再审的期间和管辖法院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我国构建再审之诉制度在这几个方面的具体完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