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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责任是养老领域中的重要问题,在正式的养老保险制度中,养老责任的划分与不同组合构成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所在。直接的个人、家庭、政府先后成为满足社会成员养老需求的主要责任承担者,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世界范围内养老保险的市场化改革,又将个人责任推向了主体地位。可以说,养老保险的发展变迁实质上就是一部政府与个人(包括家庭)责任彼此进退和消长、相互补充与合作的历史过程。文章以个人责任为主线,以满足养老需求进而改善社会福利为最终目标,对养老保险中的个人与政府责任进行分析研究。 在人类养老活动中,养老制度的变迁,特别是养老责任及主体的变迁,最终都是为了满足社会成员的养老需求以改善个人和社会的生活福利,无论是非正式的养老安排还是正式的养老保险制度,莫出其外;从养老保险的内在机制特别是养老资源的角度,政府与个人构成养老的两大主体,政府责任与个人责任实质上表现为整合养老资源满足养老需求的两种不同机制安排。本文认为,从理论上分析,私人属性是养老保险的内涵特征,其公共性只是外生的。由此,由个人承担养老保险的首要的和主要的责任是理论的逻辑必然。但个人责任的实现依赖于个人自身创造价值的能力和外生的完善的市场交换与竞争。同时,在现代社会中,人们所面临的养老风险并非完全源于个人自身的原因,社会化和制度性的因素构成了现代养老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养老保险中政府责任主要表现为两种方式:(1)提供一个能够承担部分养老风险的普遍性的公共养老计划;(2)通过包括制度、资金、监管等在内的各种方式,培育和创造实现个人养老责任的条件与环境。作为个人,则应依靠自身努力工作与积累,通过与外在市场的交换机制、竞争机制来承担大部分养老责任。个人养老责任体现在养老资金筹集、个人账户基金管理运作及权益支付等各个环节上,并依靠(1)养老权益私人所有、(2)养老权益支付供给约束机制两种机理来实现。养老保险中政府责任与个人责任的边界与范围由此而得以确定。 在此基础上,文章对我国建国以来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行了分析。通过分析指出,1984年以来城镇养老制度的改革总体上是沿着回撤政府责任、强化和突出制度性个人责任的轨迹发展的,但由于转制成本等问题未能合理解决,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经过了一个曲折的发展。面对人口老龄化和养老基金危机,在制度安排设计上,应将现行制度中的“统账”结合实行分账管理,经过结构性调整分立为两个独立运行、各负其责的养老支柱,从而实现对养老制度中个人责任的强化和突出,实现个人责任和政府责任的结构调整,最终实现养老目标,最大化社会总福利。 本篇文章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文章的导言。第二部分分析养老活动中养老责任及其主体的变迁。第三部分主要从理论上论述养老保险的私人属性和政府的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