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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镇保障性住房政策始于1995年的安居工程,随着住房货币化改革而产生。政策之初,保障房主要是经济适用房,其建设规模曾一度占据商品住房的20%,并被列为城镇住房供应主体。然而,不论从新开工面积还是竣工面积,抑或投资额来看,经济适用房始终没能成为供应主体,相反,在经历了几年发展之后,甚至开始出现倒退。至2003年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发布,房地产业被作为支柱产业,普通商品房被作为住房供应主体,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规模被进一步压缩,普通商品住房得到迅猛发展。一方面,房价攀升促使开发商投入更多资金到普通商品住房领域,而忽视了利润较低的保障房的开发,地方政府面对高房价带来的高额土地出让收入,也尽量将土地拨给商品房;另一方面,房价的高速增长超过了居民、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可承受的程度,由此引发了这些家庭的住房困难,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2007年以来,中央政府启动了新一轮的保障房计划,积极出台各项政策措施支持保障房建设。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两限房”、公租房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等为主要形式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但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加之城市化带来的农村人口转移,城镇保障性住房供应任务艰巨。面对这种需求形势,党中央、国务院将保障房写进了政府工作报告(2011年)、写进了“十二五”规划,提出要大力加强保障房建设,并将建设任务指标量化分配到了地方各省市。本文基于保障性住房供给的视角,以保障房的财政金融政策为研究对象,先阐述了保障性住房的财政金融政策的理论基础,接着介绍和对比了保障房政策的国际经验,并从我国城镇保障性住房现状出发,研究了我国保障房的政策演变、供给状况和资金供求情况,得出我国保障房供给总量明显不足、供给资金缺口较大的初步结论,并指出通过转变财政补贴方式和加强金融支持,可以有效解决资金供给问题,提高财政支出效率。在实证分析部分,本文以江苏省财政和金融政策支持经济适用房的情况为例,选取政府对单位面积经济适用房的补贴、以及金融机构对经济适用房的开发贷款为自变量,以经济适用房的新开工面积为因变量,通过建立向量误差修正模型及进行脉冲响应和方差分解,并以廉租房的情况作为参照,得出结论说明:为支持保障房供给,政府应在扩大财政支出的同时,加大对保障房建设的金融政策支持。同时,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要合理搭配,对于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等保障房应以金融政策支持为主、财政政策为辅;对于廉租房和公租房等应该以财政政策为主、金融政策为辅,从而使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相得益彰,为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切实增加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