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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第一辆汽车的问世以及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作为主要的交通工具行驶在道路上。机动车在给人民的生活带来快捷、方便的同时也给人民的生活添注了更多的不稳定或者说是危险因素,机动车交通事故的频发以及极大的毁灭性、破坏性,给人们带来了触目惊心的损失与震撼。大量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充斥着法院审判案件,成为了不可小觑的案件部分。世界上的国家纷纷出台机动车交通事故相关法律规范交通一定程度上控制规范机动车的行为人,以及发展保险事业转移风险、补偿损失。但是在机动车赔偿案件中仍有大量的问题层出不穷,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争议点以及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本文主要研究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的争议点即,其一,机动车交通事故后赔偿的责任归属问题;其二,交通事故后,对于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营运车辆的“第三人”在事故发生后、处理过程的营运损失;第三,交通事故后,事故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与自己本身投保的其他类保险发生竞合的情况下,该如何获赔。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进行分析。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营运损失以及保险竞合方面予以阐述,对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归责原则,司法实践统计方面也进行探讨。经过笔者查阅资料和对认真思考,笔者认为,保险公司应该对第三人的营运损失进行赔偿,并提出了一系列的方法原则。同时笔者对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保险发生竞合的情况后该如何处理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希望对司法实践有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