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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数据的有序集合为特征的数据库是否具有独创性,决定了对数据库的不同立法保护模式。传统的版权法由于只保护表达,不保护创意更忽视投资,已经不能满足数据库产业的现实需求,直接影响到数据库制作者投资的积极性。于是各国开始在版权法之外寻求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模式,但是由于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本身适用领域的局限性,对数据库这一特殊信息产品的保护在某些方面也显得有些力不从心。而令人瞩目的是,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在欧盟境内变为现实,美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正积极谋求数据库特别保护的立法,以弥补版权法对数据库弱保护的不足,对数据库提供特殊权利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的主要声音。本文主要探讨数字环境下数据库权利保护的模式,通过对几种主要模式展开详细具体的分析与论证,认为需要在国际上建立数据库的版权和特殊权利的双轨制保护模式,方可以适应网络环境下维护数据库制作人利益和使用者及公众利益平衡的需要,文章最后对完善我国的数据库保护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议。引言部分简要提出本文分析的主要问题。第一章,介绍数据库的概念和特征,以对其进行准确界定;通过对数据库进行法律意义上的分类,从而揭示对于不同类型的数据库应针对其不同的特点进行保护;数据库经济价值和投资巨大,并且极易被非法复制,为了维护数据库制作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激励对数据库的投资,需要对其提供有力的法律保护。但是当前国际社会数关于据库法律保护模式尚存在理论分歧。第二章,针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模式:版权保护、合同保护、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和特殊权利保护模式展开讨论。着重从各国理论和立法和司法实践出发,综合比较这几种主要保护方式的优缺点,从而得出结论:尽管有许多合理的因素,任何单一的传统保护模式由于其自身存在的局限,都无法对数据库提供全面的保护。第三章,着重分析数据库国际保护的必要性,结合欧盟区域立法的经验和缺陷,提出对数据库国际保护立法的改进措施,指出“双轨制”即特殊权利加版权的统一实体法的保护模式是国际保护立法的趋势。第四章,通过对数据库的国际保护的研究,分析我国的立法、司法现状,针对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对我国的数据库保护立法提出意见和建议:我国应吸取欧盟、美国和WIPO相关立法经验,在构建数据库特殊权利制度时,效率优先兼顾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