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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我国首例中国公民状告美国产品责任侵权案入手,通过对该案的剖析,指出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并提出需要从完善实体法和冲突规范两个途径来解决该问题。该案仅仅是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冲突的一个表现,在国际产品责任领域,这种法律冲突是普遍存在的。各国在立法和学界都在为解决这一冲突而努力。为了解决国际上这种普遍存在的产品责任法律冲突,我们有必要先从学理上对该冲突进行了分析,探讨该冲突产生的原因和属性,为最终寻求有效的解决途径作理论铺垫。本文第二章开始先从冲突规范角度探讨解决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冲突问题。由于各国普遍将产品责任案件视为侵权处理,因此传统的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原则以侵权行为地主义为主,并辅以当事人属人法和法院地法等原则。但是侵权行为地法原则固有的缺陷,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本身的特殊性和其自身的价值取向,以及国际私法晚近变革趋势等共同因素作用下,新的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原则迅速发展,其中包括最密切联系原则、有限意思自治原则、有利于原告原则和排除被告不可预见原则等。在新的原则被广泛接受的前提下,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产品责任法律适用体系成为重点研究的问题。各国的国际私法规范和新近立法提案所采用的模式不尽相同,都值得我们关注,而海牙公约无疑也是我们研究的好范本。本文的第三章则是从产品责任统一实体法角度讨论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冲突的解决。从发展的眼光看,产品责任统一实体法的发展为最终解决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冲突指明了方向。结合国际产品责任统一实体法立法实践,并对产品责任统一实体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我们发现产品责任领域的统一立法是必要且完全可以预见的。加入WTO后,我们应该自觉地与国际接轨,并争取在将来统一实体法的立法中发出自己的声音。通过对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冲突较为全面的分析和研究,我们发现从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入手,是当前解决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冲突的一条捷径。因此本文第四章重点分析了我国该如何构建最合理的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并对民法典草案第九编中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专门规定进行了研究,试图通过对该条文的有针对性地评析,提出了草案的修改意见,将国际上先进的立法成果吸纳到草案中,为完善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献计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