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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捐赠是我国民间慈善事业的重要构成,是民间社会自发产生的重要的自救形式,是我国社会保障不可忽视的有力补充。但我国目前慈善立法相当落后,不仅没有一部总括性的慈善事业促进法,更没有一部全面专业的捐赠法。虽然在1999年我国便出台了一部《公益事业捐赠法》,但该法不调整最基本和最普遍的针对具体个人的捐赠行为。并且依据我国现行立法,能够从事慈善事业的组织只有“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三种,而且这三种组织的设立除了需要严格的审批外,还有苛刻的准入条件:“基金会”要求最低原始资金为200万元人民币;“社会团体”要求最低50人的个人会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双重管理模式,造成确定业务主管单位的困难。因此,对于有着几千年乐善好施传统的我国,以分散性、自发性、短期性见长的针对具体个人的民间捐赠活动,由于难以跃入既有法律机制框架之下,只能艰难求存于“法外”状态,从而滋生出我国庞大的“草根慈善”群体,造成了我国民间捐赠目前的混乱局面,出现了众多难以调和的纠纷。另一方面,我国于2001年就正式引入了信托制度,尽管在民事信托领域,我国还尚无作为,但信托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史却反映了民事信托制度在慈善捐赠事业领域的天赋,加之“活用民事信托理论”的思想在大陆法系国家间的蔓延,自然令人思索对我国民间捐赠信托制度的构建。本文即以我国民间捐赠中的典型法律纠纷为切入点,概括出我国民间捐赠活动当前面临的主要法律困境:相关制定法的缺失、现有主体立法的瓶颈、传统法律机制的无力。并通过考察民事信托制度的诞生发展史,发现了民事信托制度对英美两国民间捐赠事业的显著贡献,及大陆法系国家在民间捐赠活动中运用民事信托的潜力,从而推论出我国民间捐赠适用民事信托制度的合理性与比较优势。最后,本文以实用主义为原则,以社会效率与法律风险并重为价值目标,探索我国民间捐赠信托制度的设计模式,并基于我国民间捐赠的具体形式,参考信托制度的基本理论,构建起民间捐赠私益信托和民间捐赠公益信托两种类型的民间捐赠信托制度。